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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结合创新与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研究.doc(范文推荐)

时间:2022-09-20 12:2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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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结合创新与政产学研协同创新关系研究.doc(范文推荐)

 

 产学研结合创新与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关系研究

  摘 要: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产学研” 结合创新发展的更高级阶段,是人们对创新规律更深认识基础上做出的选择, 是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改善。

 二者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目标、 核心内容、 法律协调机制方面具有一致性, 但在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范围、 关注科技创新的视角、 知识产权机制发挥作用的重心等方面存在差异。

 关键词:

 产学研; 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

 十八大报告指出, 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 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 提高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更加注重协同创新。

 由此, 协同创新特别是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那么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内涵是什么? 其与产学研结合创新的区别又是什么呢? 这是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1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内涵

 1. 1 协同创新

 协同一词在英文中 有 synergy、 collaboration、 co-operation、coordination 等多种表述, 在《汉语大词典》 是齐心协力、 互相配合的意思。

 1971 年, 德国学者 Haken 在系统论中最早提出了 协同的概念, 指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相互协调、 合作或同步的联合作用及集体行为, 结果是产生了 1+1>2 的协同效应。

  随后管理研究者将这一思想应用到企业新产品开发(NPD)

 领域, 并

 扩展至企业与价值链上下游企业、 互补企业甚至竞争企业在产品设计、 制造和销售的资源共享及协作运营。

 上世纪 80 年代后, 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日趋紧密, 协同的思想在创新系统理论中得到重视和深化, 并以“产学研合作” 为主题探索企业与大学、 科研机构或中介组织之间如何通过要素的互动形成创新合力。

  与原始创新、 集成创新、 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等创新理念不同的是,协同创新强调通过国家意志的引导和机制安排, 促进企业、 大学、 研究机构发挥各自的能力优势、 整合互补性资源, 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 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 协作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 是当今科技创新的新范式。

  1. 2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概念内涵

 知识经济时代, 传统资源如土地、 劳动力和资本的回报率日益减少,信息和知识已经成为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在知识增值过程中, 相关的活动包括知识的探索和寻找; 知识的检索和提取; 知识的开发, 利用以及两者之间的平衡; 知识的获取、 分享和扩散; 协同创新过程中知识活动过程不断循环, 通过互动过程, 越来越多的知识从知识库中被挖掘出来, 转化为资本, 并且形成很强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 为社会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科技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 实现以开放、 合作、 共享的创新模式被实践证明是有效提高创新效率的重要途径。

 充分调动企业、 大学、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跨学科、 跨部门、 跨行业组织实施深度合作和开放创新, 对于加快不同领域、 不同行业以及创新链各环节之间的技术融合与扩散, 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 协同创新主张各个创

 新要素的整合以及创新资源在系统内的无障碍流动。

 基于协同创新的政产学研合作方式是国家创新体系中重要的创新模式, 是国家创新体系理论的新进展。

 合作的绩效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知识增值的效率和运行模式。

  基于此, 本文认为所谓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是指政(政府)、 产(企业)、学(高校)、 研(科研机构)

 等创新主体以市场(目 标用户)

 为依托, 本着取长补短的原则, 通过整合优势资源, 促进共同发展, 最终实现以共赢为目的的科技创新机制, 其实质是通过合理配置政产学研各方资源, 促进技术创新所需各种生产要素的有效组合。

  2 从“产学研” 到“政产学研”

  从“产学研” 到“政产学研” 的转换是更好整合社会创新资源的需要。“政产学研” 把各方力量凝聚在一起, 就是要挖掘、 整合并再造政府、 企业、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和目 标用户五种力量中的优质创新要素, 打造一个“自主创新、 重点跨越、 支撑发展、 引领未来” 的有效模式。

 传统产学研创新模式虽然整合了企业、 高校、 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 相对于企业仅凭自身创新力量而言是个进步, 但面对新时期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现实而言仍有很多差距。

 因为, 新时期的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 科技成果的生产与转化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静态知识生产行为, 而是涉及到包括价值评估、 融资、 信息服务、 政策制度环境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复杂系统,是一个多重因素互动的动态过程, 所以必须整合包括政府、 市场目标用户在内的多元创新资源。

 或者说, 与产学研结合创新中创新主体分散式结合不同,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将不同创新主体整合为一个“虚拟” 主体。

 在这一“虚拟” 主体中, 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不仅聚集各种科技创新力量, 更

 为重要的是要从系统论的视角出发, 将各种创新力量予以整合, 在创新目标、 创新价值、 创新机制等方面基本取得共识, 将各种创新力量拧成一股绳, 形成一个各种创新资源相互契合发展的“创新链”。

  从“产学研” 到“政产学研” 的转换更利于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需要。

 传统“产学研” 结合创新模式是以生产出更多的创新性科技成果为核心, 是以产定销的思维模式。

 这种思维模式最大的特征是将创新性科技成果的生产放在第一位, 而将创新性科技成果的转化放在第二位, 将创新性科技成果的静态拥有视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实际上, 核心竞争力的体现不仅是拥有大量的创新性科技成果, 更为重要的是, 要将现有创新性科技成果转化为满足市场需求的知识产品, 从而使创新性科技成果的价值得以实现。“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就是在传统“产学研” 结合创新基础上, 不仅重视整合各种创新力量以生产出更多的创新性科技成果, 更重视对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 即强调科技成果价值的实现, 从而使系统创新的社会目标落到实处, 落到科技与经济融合发展的实践中来。

  总之,“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的提出是现代科技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整合创新资源机制的有效路径, 也是进一步推进创新型国家的新的举措。

  3 “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与“产学研” 结合创新的联系与区别

 从人类社会创新的组织过程来看, “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是“产学研” 结合创新发展的更高级阶段, 是人们对创新规律更深认识基础上做出的选择,是对产学研结合创新的改善。“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是从“产学研” 结合创新中孕育而出的, 是为克服“产学研” 结合创新缺陷而提出的, 因此二

 者既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但又存在显著区别。

 但在总体上看来, 二者并非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3. 1 二者的联系

 首先, 二者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发展目标一致。

  无论是产学研相结合还是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都是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过程中为了更好的发挥科技的引领作用和实现科研成果转化的需要, 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整合创新资源, 发挥更大的创新合力。

  其次, 二者的核心内容一致。

  “产学研” 结合创新仍是“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的核心内容(与前后句式一致)。

 政产学研并非是对产学研的完全否定, 而是在产学研相结合的基础上为了整合更多的创新资源所形成的新的创新组织模式。

  最后, 二者的法律协调机制一致。

  二者都是以知识产权机制作为协调各方关系的枢纽。

 无论产学研还是政产学研都是形成创新科技成果为主要结合目的, 所以创新科技成果既是各方形成创新动力的结合点, 也是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 这就存在如何有效分配各方对创新科技成果上的利益问题。

 由于对创新科技成果属于知识产品范畴, 因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因而, 产学研结合与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发生、 发展过程中都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协调与保障。

  3. 2 区别

 一是整合科技创新资源的范围不同。

 与产学研结合创新不同的是,“政产学研” 明确将“政” 与“用” 作为创新的内生要素而不仅仅是外部条件,

 即将政府与用户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 将政府政策制定与目标用户需求视为科技创新活动的变量。

 其中的差异在于, 产学研结合创新中虽然也会或者不得不考虑到“政” 与“用” 的影响, 但是这种考虑是被动与服从式的, 而在“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中则是将“政” 与“用” 视为创新的重要环节, 从而发挥二者对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因此,“政产学研” 协同创新比“产学研” 结合创新整合的科技创新资源范围更广泛。

  二是关注科技创新的视角不同。

 产学研结合创新是以科技创新成果的研发为中心, 强调科技创新成果的生产和拥有量, 而忽视了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 或者说没有将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作为协作创新的首要任务。

 而政产学研则是立足于科技创新成果的市场转化为中心, 以销定产,并以此作为协同创新的核心价值理念。

  三是知识产权机制发挥作用的重心不同。

 在产学研结合创新中由于重视的是创新成果的生产和拥有量, 所以知识产权机制的主要功能是为界定产权的边界, 即各创新主体对创新成果的价值分割。

 在政产学研中, 则是强调了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流转, 因此, 知识产权机制的功能就不仅是在产权界定, 更重要的是为了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价值实现。

 换句话说, 在产学研中, 知识产权客体是知识产品, 而后者是知识商品。

  本文系 2013 年西安市科技计划项目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促进西安政产学研协同创新问题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陈波(1972-), 男, 法学博士, 陕西省社科院政法所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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