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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完整)

时间:2022-09-05 11: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五(完整),供大家参考。

一五(完整)

 

 附 件 1: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 规划课题申报办法

 江苏 省 教育 科学“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以 下 简 称 为“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题 ”)是 指 “ 十 一 五 ”( 2006—2010 年 )

 期 间 , 覆 盖 基 础 教 育 、 职 业 教 育 、 成 人 教育 、 高 等 教 育 等 范 围 , 涉 及 教 育 理 论 研 究 、 教 育 政 策 研 究 、 教 育 实 践 研 究 等领 域 的 教育 科学 规 划 课 题 。

 1. 《 江 苏 省 教 育 科 学 “ 十 一 五 ” 规 划 要 点 》 与 《 江 苏 省 教 育 科 学 “ 十 一五 ” 规 划 课 题 指 南 》( 以 下 简 称 为 《 指 南 》)

 为 申 报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提 供了 主 要 方 向 和 选 题 范 围 , 其 中 重 大 课 题 以 课 题 名 称 形 式 出 现 , 其 他 均 为 研 究方 向 与 范 围 。

 申 报 人 要 根 据 这 些 方 向 与 范 围 提 出 明 确 、 具 体 、 可 行 的 研 究 课题 , 在 充 分 论 证 与 设 计 的 基 础 上 进行 申 报 。

 2.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 总 数 为 1600 项 左 右 , 5 年 内 分 三次下 达 。

 第 一 期 2006 年 上 半 年 , 下 达 数 目 为 800 项 左 右 ; 第 二 期 2007 年 下半 年 , 下 达 数 目 为 480 项 左 右 ; 第 三 期 2009 年 上 半 年 , 下 达 数 目 为 320 项 左右 。

 3.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题 分 为 以 下 六 类 :

 重大 课 题( 资 助 经 费 )、 重 点 课 题( 资 助 经 费 )、 重 点 课题( 自 筹 经 费 )、 立项 课 题( 自 筹 经 费 )、 青 年 专 项 课 题( 资 助 经 费 )、 青 年 专 项 课 题 ( 自 筹 经 费 )。

 4.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中 , 重 大 课 题 控 制 在 15 项 以 内 , 重点 课 题 控 制 在250 项 以 内 , 青 年 专 项 课 题 控 制 在 120 项 以 内 , 其 余 均 为 立 项 课 题 。

 对 这 些课 题 的 申 报 要 求 , 《 江 苏 省 教 育 科 学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申 报 评 审 书 》( 以 下简 称 为 《 申 报 评审 书 》)

 中 有 具 体 说 明 。

 5. 申 报 人 应 具 有 副 研究 员( 或 者 相 当 于 副 研 究 员 )

 以 上 的 专 业技 术 职 称 ,否 则 须 经 两 名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专 家 的 推 荐 。

 申 报 人 系 中 等 和 中 等 以 下学 校 的 , 推 荐 专 家 应 主 持 过 市 级 以 上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课 题 ;申 报 人 系 高 校 的 ,推荐 专 家 须 主 持过 省 、 部 级 以 上 教 育 科学 规 划 课 题 。

 青 年 专 项 课题 专 门 为 35岁 以 下( 包 括 35 岁 )

 的 青 年 教 师 设 置 , 目 的 是 鼓 励 和 扶 持 青 年 教 师 开 展 教 育科研 , 没 有 职 称 要 求 , 无 高 级 职 称 者 也 无 须 专 家 推 荐 。

 6. 申 报“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 主 持 人 须 有 工 作 单 位 或 挂 靠 工 作 单 位 。

 一个 课 题 主 持 人 不 得 同 时 申 报 两 项 以 上 ( 含 两 项 )

 课 题 。

 凡 未 完 成 江 苏 省 教 育 科学 “ 十 五 ” 规 划 课 题 研 究 任 务 的 主 持 人 , 不 得 申报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题 , 完 成 后 方可 参 加 随 后 的 课 题 申 报 ; “ 十 一 五 ” 期 间 ,

 前一 期 课题 未 完 成 者 不 能 申 报 后 一 期 课题 。

 “ 十 一 五 ” 规 划 课 题 倡 导 研 究 周 期 多 样 化 , 可 以 根 据 研 究 的 实 际 情 况 确定 研 究 周 期 的 长 短 , 尤 其 倡 导 1—2 年 短 周 期 的 课 题 研究 。

 对 完 成 短 周 期 课 题研究 的 主 持 人 , 优 先 立 项 “ 十 一 五 ” 规 划 下 期 课 题 。

 7.申 报 人 须 认 真 如 实 填 写 《 申 报 评 审 书 》( 一 式 六 份 , 其 中 一 份 必 须 为原 件 )

 和 相 关 活 页( 一 式 五 份 , 其 中 一 份 必 须 为 原 件)。

 为 便 于 网 络 管 理 , 请申 报 人 将 《 申 报 评 审 书 》 的 电 子 版 发 送 至 江 苏 省 教 育 科 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办 公室 ( 以 下 简 称 为 “ 省 规 划 办 ”)

 邮 箱 ( webmaster@jssghb.cn)。

 8. “ 十 一 五 ” 规 划 重 大 课 题 , 由 江 苏 省 教 育 科学 规 划 领 导 小 组 采 用 招 标 、委 托 的 形 式 单 独 组 织 申 报 , 由 省 规 划 办 直 接 受 理 与 组 织 评 审 。

 9. 申 报 重点 课 题 、 立 项 课 题 、 青 年 专 项 课 题 , 幼 儿 园 、 小 学 、 中 等 学 校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和 县 ( 市 、 区 )、 市 单 位 人 员 按 “ 县 ( 市 、 区 )

 教 科室 ——市 教科 所 ( 院 、 规 划 办 )

 ——省 规 划 办 ” 程 序 逐 级 申 报 ;高 校 人 员 按 “ 高 校 科 研处 、 高 教 所 或 教 务 处 ——高 校 分 管 领 导 ——省 规 划 办 ” 程 序 逐级 申 报 ; 省 教 育厅 及 直 属 事 业 单 位 人 员 直 接 向 省 规 划 办 申 报 ;上 述 单 位 以 外 的 部 门 直 接 向 省规 划 办 申 报 。

 10. 《 申 报 评审 书 》 内 “ 一 、 二 ” 项 内 容由 课 题 申 报 人 按 要 求 详 细 填 写 ,不 得 空 白 。

 申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须 对 《 申 报 评 审 书 》 全 面 审 核 , 对 申 报 人 的 工 作表 现 、 业务 能 力 、 科研 条 件签 具 明 确 意 见 , 并 承 担 信 誉 保 证 。

 县 ( 市 、 区 )、市 级 教 育 科 研 主 管 部 门 和 高 校 分 管 领 导 , 应 在 《 申 报 评 审 书 》 的 相 应 栏 目 签具 意 见 。

 手 续 不 全 者 , 将 退回 申 报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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