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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范文推荐)

时间:2022-09-03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范文推荐)

 

 县残联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

 实施细则精神负面清单

 一、违规公款吃喝、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方面 1.无公函不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2.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

 3.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4.不得违规提供高档菜肴和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的菜肴。

 5.不得用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6.不得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7.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进行公务接待。

 8.不得违规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9.不得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二、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方面

 1.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严禁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地点等借机旅游。

 3.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4.严禁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严禁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5.严禁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禁出国(境)期间,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休闲娱乐等活动;严禁脱团私自行动。

 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方面 1.不准未经批准使用公务车辆。

 2.不准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

 3.不准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4.不准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5.不准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而未封存停驶公务用车。

 6.不准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7.不准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准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8.不准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9.不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四、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方面 1.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2.不得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不得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五、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方面 1.严禁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严禁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补贴或福利。

 2.严禁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3.严禁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4.严禁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5.严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方面 1.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2.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4.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6.不得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物、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7.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七、违规操办婚丧喜庆方面 1.不得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2.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3.不得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4.不得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5.不得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八、其他违规方面 1.不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住房。

 2.不准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不准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4.不准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

 5.不准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6.不准在接待费用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7.不准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8.不准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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