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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2-08-03 12:5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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