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规章制度
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果,规范和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切实解决好产权不清、责任不明、管护缺失的问题,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助推脱贫攻坚,建设农村幸福美丽新家园,根据《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助推脱贫攻坚的意见》(宝政发〔2018〕22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实施单位移交所在镇街、村管理使用,产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应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管护制度、细则,订立管护合同,使管护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公共基础设施正常运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通村公路、小型水利工程、公厕、幸福院、卫生室、公共文化、体育健身等设施。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组织:成立县管护中心,设在县扶贫办,负责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工作,并指导镇街开展工作;镇街成立管护站,负责辖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监管工作;村级成立管护队,负责本行政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镇街、村管护人员数量根据本行政区公共基础设施布局及工作量大小,在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进行配备。
第六条
县、镇街管护组织要对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级管护组织一般每半年检查一次,年终进行总评。镇街、村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半年一小结,年终一总评。
第七条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要落实管护责任,与管护人签定责任书,明确管护内容、标准以及责、权、利。
第八条
设施实施单位、县、镇街、村都要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档案,内容包括:管护人员基本情况,公共基础设施利用情况,设施布局情况,管护内容,管护记录和年度考核情况等。
第九条
县、镇街、村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设施管护的法律、法规,村民委员会要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做到家喻户晓,老幼皆知,充分调动村民主动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运行和管理的积极性。
第十条
县、镇街、村管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章 管护人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管护人员实行聘任制,原则上在本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中确定,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初审,镇街审定后聘用,签订合同,给予合理报酬,报县管护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应认真履职,坚守工作岗位,做好运行与管护记录,保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对不能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管护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解聘意见,报镇街批准、并向县级相关部门备案后,终止其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各级管护组织要大力支持管护人员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村级管护队伍应保持基本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消减或更换管护人员。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县管护中心对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因管护人员管护不到位,造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损毁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修复或赔偿损失,并可取消其管护资格。
第十八条
对损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村民委员会应酌情责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除责其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农村基础设施管护规章制度
县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管护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解决长期以来管理薄弱的现状,确保文、旅、体、广各项公共设施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文、旅、体、广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作用,根据要求,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利于民生、权责清晰、简便易行的原则,通过政府推动,县、镇、村三级联动,规范运行,建立健全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县 9 个乡(镇)共 147 个行政村(社区)的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财政性补助资金及社会捐资建设的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厕所、体育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
第二章
管护主体和职责 第四条
以产权归属确定管护主体。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和资产移交登记。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村(社区)集体所有,由村(社区)集体负责管护。
第五条
分级确定职责 (一)县文旅局:根据职能对乡(镇)、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管护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乡(镇)政府:指导辖区内行政村做好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制定本乡(镇)对村(社区)的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行政村(社区)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理工作的日常检查、协调和督促。
(三)各行政村(社区):承担村(社区)辖区内文、体、旅、广基础设施长效管护主体责任。对全村的文、体、旅、广基础设施制定管护制度及细则,订立管护合同,确保管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础设施长期正常运转,发挥效益,管护职责包括: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厕所、体育设施、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管护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农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开放使用,各功能室有专人管理,负责做好环境卫生、资产管理以及日常维护和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旅游公厕管护。旅游公厕全年开放使用,聘请专人管理,确保卫生整洁,自来水畅通,照明良好。
第八条
体育设施管护。确保景观设施、休闲体育广场等设施状况良好,文体器材有专人检查维护。
第九条
农村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管护。全年开放使用,定期开展巡检维护和基础技术培训,保障节目来源健康向上。
第四章
管护方式 第十条
管护方式选定。根据各行政村(社区)的经济条件、工作内容,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管护。
(一)专人管护。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配备一名或多名专职管护员。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村民委员会初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要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削减管护人员。管护人员应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之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任务职责。凡不能履行管护合同不能完成管护任务、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及时解除管护合同。
(二)专业公司管护。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社区),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发包给有资质、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专业公司承包。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任职条件。政治素质好,热心公益事业,作风正派,责任心强,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群众基础;熟悉管护区域内基础设施情况并有一定的专业基础,有能力做好日常维护与特殊情况的抢修方案;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认真做好管护记录,保证承包管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五章
经费筹集和管理 第十二条
多渠道筹集经费。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经费实行财政奖补、农户筹集、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一)各级安排的文、体、旅、广公共设施项目专项管护经费。
(二)农户筹集。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方式适当收取公益事业维护费用。
(三)社会捐赠。鼓励外出乡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向村集体捐赠公益事业维护费。
第十三条
损坏赔付。按“谁损坏、谁付费”的原则,对建房、林木采伐、重大基建项目施工等损坏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的,结合损坏程度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各行政村(社区)在现有账目设置的基础上,增设“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会计科目。资金收入除用于专职管护人员报酬、修缮、设备购置等支出外,结余部分用作公共基础设施维护基金。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的年度结算,并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五条
对已明确归属新型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的项目区,管护经费由其自行解决。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文、体、旅、广管护工作监督与考核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管护工作列入对村(社区)年度综合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对文、体、旅、广管护在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管护不到位的,扣减工资处罚;造成管护设施严重损毁的,解除管护合同,并按管护合同的约定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有意损坏文、体、旅、广公共服务设施管护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农村文、体、旅、广基础管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管护资金的,依法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依规管理。全县各乡(镇)、村(社区)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编制本辖区农村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报县文旅局审核备案。各行政村上报的文、体、旅、广公共基础设施长效管护详细办法(或实施方案)应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推荐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