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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道德义务论【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10 17:3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康德道德义务论【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康德道德义务论【优秀范文】

 

 康德的道德义务论, 就其内容讲是多方面的, 他提出的善良意志、 道德命令、 意志自律、 善 恶观念、 道德情感以及至善的道德理想等, 构成其基本内容, 也是构成他的义务论伦理学的基本要素。

 ( 一) 善良意志(动机论)

 。

 善良意志是康德义务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也是康德为完善自己的义务论体 系的首要命题。

 康德是对理性及其表现“好意志”即善良意志推崇备至的一位思想家。

 他认为, 世界上只有一个东西是无条件的善, 不但它自身是无条件善的, 而且也是使一切其他东西成为善的条件, 这个东西就是理性, 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 人要有道德的行为, 要有好的意志即善良意志。

 所谓善良意志, 是指意志本身的善, 是在宇宙间唯一不加任何条件的, 它是一切善的根源。也许它不能达到所想象的好的目的, 但这并不妨碍其本身的善。在康德看来, 好意志之所以好, 就是因为世界上再也找不出象它一样好的东西。

 如果没有好的意志驾驭人的品性, 它们会变成极恶毒、 极害人的东西; 属于命运的权势、 财富、 荣誉、 健康、 幸福, 如果没有好意志正确地对待和运用它们, 也可以使人变得骄横和自负, 成为恶的东西。

 唯有好意志是好的, 即便这个意志无法实现或毫无成就, 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其自身的价值。

 在康德看来, 义务观念包涵着好意志这个概念, 只有出于义务心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若以 各种偏好作为行为的动机, 那都是不道德的。

 总之, 善良意志的唯一动机, 就是为了尽自己的务而去尽自己的义务。

 康德动机论的基础建立在责任之上, 他为了 强调行为的动机, 提高道德的纯洁性,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 中提出了 “善良意志” 这个概念。

 康德认为善良意志是至高的善, “在世界之中, 一般地, 甚至在世界之外, 除了善良意志, 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 。善良意志内在就是善的, 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如果它达到善的结果, 理所当然是善的;即使生不逢时, 由于命运的苛待, 这样的意志完全丧失了实现自身的能力, 竭尽全力仍然一无所得, 这个意志仍然是有内在价值的。

 由于善良意志的至善地位, 康德将其看成神圣, 并不是动辄就搬出来检验一切, 滥用它, 从而降低其至善的地位。

 因此, 康德用责任来代替善良意志作为检验行为善恶的具体或现实标准。

 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 责任中虽

 然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 但是这些阻碍和限制远不能将其掩盖起来, 使它不为人所识, 相反, 正是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 人性的光芒。

 责任是“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是行为的主观原则与普遍目的相符合。

 知道了 这一点, 我们就可以很容易懂得什么是道德善—我只需要问是否愿意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

 如果不愿意, 不管对自己和他人多么有利也不能成为普遍的原则;相反, 对于那些可以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 我都必须给予道德上的尊重。

 ( 二) 道德命令。

 道德命令又叫绝对命令或道德律, 是构成康德道德义务论的又一重要内 容。

 道德命令主张人应该遵循的规则能同时成为普遍的道德法规, 以便使他人也能普遍遵循这样的道德法则, 这是一个比善良意志更为深化的道德概念。

 人们只有严格按照绝对命令的道德要求去做才是道德的; 反之, 就是不道德的。

 由于道德律排除了一切经验内容, 不受经验制约,只剩下形式本身, 因而康德又把这种先验的普遍道德律称为形式道德。人的道德命令从何而来呢? 康德论述了两个思想: 第一, 在道德世界中, 纯粹理性有着不依赖于任何经验而自己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 这种意志自律或意志自决的能力就是实践理性, 道德法则就是从中而来。第二, 道德法则自身不需要证明, 也无法用经验证明, 而应从人的意志自身中, 从人的精神中去说明。

 出于纯粹理性自身为特征的道德命令在康德看来有三个令式: ( 1) 一个人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必须遵守一条人人共同遵守的道德法则; ( 2) 把人当做目的,不能当做手段; ( 3) 道德律之所以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就是因为每个有理性者都有颁布它的能力。

 康德的道德命令有何特点呢?归纳起来有如下三个: 第一, 不管它的道德要求的内容如何,总应具有普遍性, 适用于所有的人, 它必然是先验的, 即一切道德法则实质上是一个先验的公式。

 第二, 道德命令即绝对命令, 不应有任何条件, 它是自律的意志给自己制订的法则, 具有“我应当怎样”的强制性。

 第三, 道德命令的正当性不因在实际行动中不能运用而受到影响。

 ( 三) 意志自律。

 意志自律又叫意志自由, 即意志给自己出命令、 定法律。

 一个人既然能做 到道德自律, 那么他也能够很好地服从它、 遵守它, 这就是著名的“自己立法、 自己遵守”即意志自律的原则。

 普遍的道德律令是由人的意志( 即理性) 自身颁布订立的, 所以才具有人人遵守的普遍有效性。

 意志自律就是意志自己成为法律的一种特征。

 康德认为, 意志自律是

 有理性的主体, 也是人的尊严的基础; 意志自律是人的行为是否包含道德价值的重要因素; 要肯定人的道德性就必须信仰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人可以在感性世界中不受自然的必然性的支配而去执行超感性的道德律。

 康德所谓的“自由”,是不顾客观规律或摆脱客观规律的主观决定的行动。

 这种“自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失败, 使人在实践中碰壁, 结果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 四) 道德情感。

 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体系中, 确立了道德律令与人的行为本身以及对主 观心理的影响, 认为道德律令与行为关系影响到人的主观心理时, 就产生了一种特殊的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就是区别于幸福论的自爱、 自私、 自满、 自负的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心。

 在康德看来, 这种敬重心乃是唯一的而同时又是无可怀疑的道德动机, 敬重心总是只施于人而永不施于物的。

 由道德律令影响人的心理所产生的道德情感, 有两种社会作用。

 从消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对于追求个人利益和幸福的自爱心加以限制。

 康德认为, 人的自爱心是人的天性, 不能完全消灭, 只能加以限制。

 从积极方面看, 道德情感使人对道德律令产生一种敬重心, 自觉地去遵守道德律令。

 这时的道德律令就不再是一种绝对命令, 而变成了人的自觉动机。

 敬重心不是快乐感, 而是一种奇特的情操, 使人觉得自己内心高尚, 感觉到人的价值和尊严。

 有了敬重心, 不仅能使人的动机符合道德律令, 而且能使一切人自觉遵守道德律令。

 ( 五) 善恶概念。

 在道德法则与善恶概念之间, 康德从他的唯心主义哲学世界观出发, 认为 先有道德法则, 后有善恶概念, 道德法则决定善恶概念。

 概括起来, 康德“善”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第一, “善”以及与之相对立的“恶”,乃是实践理性, 亦即自由意志的一个对象, 并且这一对象是在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结果。

 康德认为, 并不存在一种本源意义上的、 与理性的规定无关的、 自在的“善”与“恶”,善或恶之所以成为实践理性, 也就是道德的一个对象, 就在于他们处在某个行为过程中, 与自由意志发生某种关系。

 第二, 善或恶与自由意志发生的这种关系, 是以道德法则为契机的, 即善或恶作为行为的结果, 是由理性依据先天普遍的道德法则来判定、 规定的。

 善是我们依据道德法则必然追求的对象, 恶则是我们依据道德法必然憎恨的对象。

 因此, 决定行为的善或恶的依据, 就是先天的道德法则。

 第三, 这种由先天道德法则决定行为的善恶的说法, 实际上就是他的“按规则行动”的先验的道德方法论公式的展开。

 他认为, 善恶不仅与人的苦乐感觉、 与人的利益无关, 而且与外部事

 物、与神的意志也是无关的。他在反对感性主义善恶观的同时, 也反对宗教神学的善恶观, 把自己的善恶观与宗教神的善恶观区别开来。

 ( 六) 道德公设。

 康德在建立自己的道德义务论的体系时, 义务和幸福、 理性和人性、 自律和他律的矛盾不断出现。

 面对这种矛盾的道德生活, 虽然康德极力反对幸福论, 但他又不能迥避人的幸福与人的自然情欲。

 在伦理学上, 他把“义务”和“幸福”截然分开, 但并不否认人们有追求幸福的权利, 而只是要求人们在谈到道德法则时不涉及幸福的考虑。

 如何解决义务和幸福、 理性和人性、 自律和他律的矛盾呢?一方面, 康德强调义务的绝对性, 要求在讲到职责时就不必顾及幸福; 另一方面, 他又提出三个道德假设: 其一, 人的意志是自由的; 其二, 人的灵魂是不死的, 其三, 上帝是存在的。

 这充分暴露了 他的伦理学的唯心主义本质, 在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庸俗的信仰主义。

 ( 七) 至善的理想。

 康德认为, 至善是道德的最高境界, 是德性和幸福的结合。

 然而在康德 看来, 德行和幸福的结合是极其困难的。

 这是因为, 构成至善的两个因素中, 德行是最高的、绝对无条件的善, 幸福则是完整、 圆满的; 尽管德行是最高的、 绝对无条件的善, 但德行与感性世界、 人的利害无关, 德行不能产生幸福。

 德行与幸福的结合, 只有在超感性的道德世界中才有可能, 在现实的感性世界中是无法解决这一矛盾的。

 特点:

 1.行为的规则决定了它是否被实行, 唯有来自不相矛盾的规则, 才能普遍化而被实行,因此“在别人也会如此意愿的情况下去实践行为” 。

 2.实践行为是彰显了人的理性的价值, 一件事如果它是出于理性的规则而被实行, 那么它就是道德上应该做的事, 并且彰显理性的价值是人的存在目的之一, 因此“不要把人仅仅当做工具来利用, 同时也要把它当成自身的目的来对待” 。

 3.一件事如果只是“符合规则” , 那么它是明智的, 而不是道德的, 容易有例外产生,可实行也可不实行, 唯有“出于规则” , 才能使人肯定理性价值的崇高与伟大, 自动的服从规则使得行为必然被实行。

  义务论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

 1.强调理性规则, 能够获得普遍的认同而实行, 并且容易遵循而被教导或学习

 2.注重理性的价值, 能够维护人的尊严, 而不是仅仅利用他。

 缺点 1.普遍化的规则并非能够适用于所有情况, 无法普遍化的例外情况反而容易常常被实行。

 2.过于强调理性的力量, 忽略由感性出发来驱使行为的人性, 并且理性是否是人的唯一目的则是可疑的。

 3.由动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并没提供实质性的基础, 除了当事人, 行为的动机只能被推测而无法得知, 行为被实践通常只是符合规则而无法确定是否出于规则。

 义务论考量的是行为的动机。

 义务论者认为, 注重行为结果的行为几乎都是感性所引起, 常常是不可普遍化或是和行为预期的目标不一致的,“只有善意才足以被称为善” , 善意表示它可以通过理性的判断而不会自相矛盾, 良善的行为来自良善的动机, 所以必须考量行为是否出于理性规则而可普遍化。

 显见义务有以下几种:

 1.忠诚(或忠实)

 :

 诚实、 守承诺、 履行契约。

 2.补偿:

 为自己不公正的行为对别人做出补偿。

 3.感恩:

 向别人表达感谢对自己的帮助。

 4.公正:

 防止分配上的不均, 使人无法获得应得的结果。

 5.慈善:

 帮助他人改善道德、 智力和幸福的状况。

 6.自我改善:

 必须增进自己的道德、 智力和幸福。

 7.勿作恶(不害人)

 :

 不伤害他人、 防止对他人的伤害。

  罗尔斯在《正义论》 中主张“义务论” 伦理学的方法

 坚决反对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目 的论的伦理原则。

 他认为正义是

 不受偶然的社会和自然因素影响的自律的理性人的一致同意, 是作为理性的人的自我构建。

 这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是完全相契合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就成他批判反对功利主义和目 的论的最有力的武器。

 罗尔斯从康德的自律道德原则出发设计论证了他的《正义论》 理论原点 “原初状态” 理论。

 康德通过对人的理性批判证明人类启蒙时代的真正到来证实了惟有人的实践理性才能够给人类制订普遍正义的永恒法则是从外在的世界去探寻而是根植于人自身的实践理性。

 人拥有的实践理性能力决定了人可以自我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

 这样的绝对命令是普遍的和自律的。

 康德从而完成了西方近代道德哲学史上的“哥白尼革命” ——义务论伦理学的确立由此建立了一个道德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也就是契约论社会正义原则的最终依据。

  罗尔斯主张义务论伦理学的方法坚决反对西方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和目 的论的伦理原则。

 这是因为他认为正义是不受偶然的社会和自然因素影响的自律的理性人的一致同意是作为理性的人的自我构建。

 这样也就是康德义务论伦理指出的正义论的基础原则应当是意志自律、 人是目 的、 形式主义的、 正当优先于善的。

 这就与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完全相契合的康德的义务论伦理也就成了他批判、 反对功利主义和目 的论的最有力的武器。

 康德的契约论是一种属人的绝对的、 超越的正义原则。

 他赞成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接受康德道德哲学的基本原则走向了建立康德式“义务论” 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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