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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所有印章实行专人保管,特殊情况由本所主任指定人员管理,其他人员不准私自盖章。
二、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一般不得将印章带出律师事务所以外使用。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
三、办理案件登记手续时,对案件进行登记后,要及时盖章;如需费用减免,经所领导批准后,方予以盖章。
四、开具本所的介绍信,应对其内容进行认真核对,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为自己或亲友经办法律事务,如确属需要,须报经所领导批准。
五、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所领导批准同意,方得领取空白委托书、公函。对于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委托书、公函等要进行登记,未用完的,应及时交回。
六、对以本所名义发的函件,必须经所领导批准,方可盖章。
七、本所出具的见证书、法律意见书,必须经所领导审批,方可盖章。
八、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
九、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
十、财务印章、负责人章由财会人员负责保管,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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