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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 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 是党员对党的义务, 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 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 党费收缴管理
1、 党员要按标准每月 一次向党小组缴纳党费, 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 交纳时, 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 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 补交, 预交、 补交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
2、 党支部每季度向党总支缴纳党费, 缴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第一月 十日 以前, 由组织委员送缴。
3、 党总支每半年向镇党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党委组织部负责向县委组织部缴纳党费。
4、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 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5、 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 每月 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 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 不含工人):
职务工资、 级别工资、 基础工资、 工龄工资、 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职务工资、 等级工资、 津贴( 不包括政府特殊津贴)、 奖金( 指作为工资部分的奖金, 不包括一次性重奖和年终一次性
奖金, 下同)。
机关、 事业单位工人:
岗位工资、 等级工资、津贴、 奖金。
企业人员:
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 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 各类津贴、 奖金)。
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 平均收入计算。
6、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每月 工资收入在 400 元( 含400 元)
以下者, 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 0.5%; 400 元以上至600 元( 含 600 元)
者, 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 1%; 600 元以上至 800 元( 含 800 元)
者, 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 1.5%; 800元以上(税后)至 1500 元(含 1500 元)者,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2%; 1500 元以上(税后)者,交纳月 工资收入的 3%。
7、 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 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 以养老保险金为基数,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8、 下岗待业的党员, 依靠抚恤和救济为主的党员、 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以及学生党员, 每月 交纳党费2 角。
9、 合同工、 临时工党员参照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交纳党费。
10、 停薪留职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 每月 按上季度平均收入, 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 起交纳党费。
12、 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
持 《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的党员, 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3、 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 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 起, 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 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4、 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 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 1000 元以上的, 应全部上交中央。
由所在党组织汇缴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5、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 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 不交纳党费的, 按自行脱党处理。
16、 党费上缴时, 应开具收据并贴在《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 背面。
17、 党费缴纳明细表、 收据、 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
18、 党办对党费收缴情况每年公布一次, 党支部每半年公布一次, 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 党费使用
1、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 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其具体使用范围是:(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
用于党员教育的报刊、 资料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 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3、 使用和下拨党费, 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4、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 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 必须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用。
5、 违反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规定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试行)》 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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