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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时间:2022-09-04 10: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供大家参考。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英文为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简称 ECFA; 台湾方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 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作协定( 英文简称CECA, 即 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2010 年 1 月 26 日 , ECFA 第一次两会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

 2010 年 6 月 29 日 , 两岸两会领导人签订合作协议。

 2010年 8 月 17 日 , 台湾立法机构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产生背景:

 2010 年 1 月 26 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第一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大陆方面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常务副会长

 郑立中带队, 台湾方面由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副董事长高孔廉带队, 成员包括两岸相关经济主管部门的人员。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名称、 基本结构、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 意见。

  海峡两岸经过一天坦诚和善意的协商, 取得了多项共识。

 海峡两岸认为, 海峡两岸研究单位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 体现了海峡两岸经济的现状和特点, 反映了海峡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海峡两岸一致认为, 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有利于海峡两岸展开进一步的经济合作, 有利于海峡两岸共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国际经济激烈竞争的挑战, 有利于建立具有海峡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 有利于增进海峡两岸人民的福祉。

 海峡两岸同意,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基本内容涵盖海峡两岸之间的主要经济活动, 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 原产地规则、 早期收获计划、 贸易救济、 争端解决、 投资和经济合作等; 今后将按业务议题进行协商。

 海峡两岸还交换了税则和有关经济管理规定与统计数据等。

  海峡两岸同意, 应本着先易后难、 求同化异、 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和先经济后政治的原则, 尽快推动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进程。

 大事记:

 2005 年 4 月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荣誉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海峡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 中, 明确提出:

 “促进海峡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

 2008 年 海峡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 台湾方面提出希望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08 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 发表 30 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

 “海峡两岸可以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

 2009 年12 月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在台湾省台中市举行第四次会谈, 同意将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纳入第五次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 年 1 月 关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第一次专家工作协商在北京举行。

 海峡两岸就《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名称、 基本结构、 建立协商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 年 2 月~6 月 随后 5 个月里,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又分别在台湾省桃园县和北京举行了

 两次专家工作协商, 逐渐敲定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文本构成、 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 年 6 月 29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分别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上签字, 然后互换文本。

 热烈的掌声、炫目的闪光灯, 又一次见证了海峡两岸历史性的时刻——海峡两岸经济合作从此开启新篇章。[1] 2010 年 8 月 17 日晚间台湾立法机构二读表决通过《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

 2010 年 9 月 11 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和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完成换文程序, 同意《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和《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于 2010 年 9 月 12 日实施。

 特点: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是两岸经贸交流经过 30 多年互惠互补、 相互依存发展的必然结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

 一体化的快速发展, 特别是 2008 年 5 月以来, 两岸关系实现历史性转折, 中断近十年的两会协商得以恢复, 两岸全面直接双向“三通” 基本实现, 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 两岸共同认识到, 互为重要经贸伙伴的大陆与台湾, 不应置身于全球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之外, 两岸同胞期盼建立制度化经济合作的愿望日益增强。

 两岸签署框架协议, 旨在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 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 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共同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与其他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相比, 框架协议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框架协议是具有鲜明的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协议。

 一是双方着眼于两岸全局利益, 做到了搁置争议、 求同存异、务实协商、 合理安排; 二是双方着眼于两岸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彼此关切, 结合两岸产业互补性, 达成了一个规模大、 覆盖面广的早期收获计划, 两岸民众得以尽早享受贸易自由化的利益; 三是大陆方面充分理解台湾经济和社会的现状, 着眼两岸经济长远发展, 未涉及台湾弱势产业、 农产品开放和大陆劳务人员输台等问题, 体现了大陆方面最大的诚意和善意。

 第二, 框架协议是开放、 渐进的经济合作协议。

 框架协议规定, 两岸将在框架协议生效后继续商签货物贸易、 服务贸易、

 投资等多个单项协议, 逐步推进两岸间的进一步开放, 最大限度实现两岸经济优势互补, 互利双赢。

 第三, 框架协议是全面、 综合的经济合作协议。

 框架协议的内容涵盖了两岸间的主要经济活动, 确定了未来两岸经济合作的基本结构和发展规划。

 框架协议既关注协议签署后带来的即时的经济效益, 关注两岸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更关注两岸经济的长远发展, 关注两岸人民的福祉。

 框架协议的签署为两岸经济合作搭建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但这只是两岸制度化合作的开始。

 今后, 两会专家将根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尽快完成各单项协议的协商, 不断丰富和完善框架协议的内容, 务实推动两岸在各领域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 让两岸人民全面感受到贸易投资更加自由、 便利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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