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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2-07-30 19:5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精选推荐】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 总则 1、 为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二)、车辆安全管理 3、 机动车辆的年审和养路费、道路运管费的购买等事项由物资部统一办理。

 4、 机动车辆的驾驶员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法定的驾驶执照。

 5、 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1)生产车辆由项目经理部主管的副经理统一负责管理调动使用。

 (2)生产车辆及生产指挥车、接待用车由项目部经理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调动使用。

 (3)各单位及个人使用车辆按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执行。

 6、 车辆维修由物资部负责统一管理,必须在当地有车辆维修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货车最迟不超过 3 个月维修一次。不按规定进行维修保养而造成事故的,按物资部及分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7、不得私自借用外单位(含协作单位)的车辆,不得随意乘坐(分包)单位的车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其他单位车辆的,必须经项目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违者将作待岗处理,由此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切后果与损失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8、为了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预防逃避责任私自处理车辆交通事故,项目经理部的车辆保险业务由分局统一办理,项目物资部协助办理。车辆事故处理及赔偿一律由项目物资部、安全部协助分局有关部门共同办理。

 9、 使用货车时,凡超宽、超高、超长的大件,必须封车,并有明显标志,未封车的车辆严禁上路。装卸车时要注意车体安全,要事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交通事故处理 10、 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进行抢救伤员并打电话向交警和保险公司报案,保护好事故现场,严禁逃避事故现场,并应立即报告项目领导及项目物资部、安全部并配合调查处理。

 11、 发生交通事故后,由项目物资部、安全部派人员进行事故处理。

 12、 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车辆损坏的,必须经过保险公司定损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修复,同时对车辆损坏的部位进行拍照,以便事后进行理赔。

 13、 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员受伤,事故处理时伤者必须提供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手续。

 14、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5、 物资部、安全部受分局相关单位委托进行事故处理时,应收集整理以下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车辆定损书、保险公司现场勘察书、车辆损坏部位的照片;如有人员受伤,应同时收集出院证明、发票用药处方等。收集好以上资料以利于分局相关单位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四)、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16、 汽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持证上岗,并与其从事的驾驶工作性质相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违规交通罚款由本车司机个人承担。

 17、 驾驶员出车时未经项目领导或办公室同意,不得私自搭人,否则一经发现,对本车司机罚款 50 元,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18、 驾驶员应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

 19、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按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车辆处于安全、可靠的良好状态,坚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

 20、 未经项目领导同意,不得将钥匙交于其他人员驾驶。否则,一经发现,对本车司机处以 200 元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21、 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2、 车辆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上报,严禁隐瞒,并及时写出事故经过,报项目物资部、安全部,根据事故情节进行调查并落实责任。对责任人按分局及项目经理部有关条例,予以赔偿直、间接损失外,根据责任情况,另行给与当事人直接损失额 10%~100%的罚款。

 23、 驾驶员年底要写出本年度安全工作总结,并由项目主管领导签订意见,交项目物资部统一报分局进行年底考评。

 24、 项目经理部对在一年中未发生过任何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一次性给予200~500 元奖励。

 (五)、 非在岗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5、 非在岗驾驶员主要包括转岗驾驶员,私自办理驾驶员证人员及无证人员。

 26、 严禁非在岗驾驶员驾驶本单位车辆,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车辆驾驶或强行进行车辆驾驶,否则一经发现,对本车驾驶员及当事人处以 200 元罚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损失。

 27、 项目领导不得安排非在岗驾驶员车辆,领导更不能驾驶车辆,否则一经发现罚款 500 元,如发生交通事故领导负全部责任,并由项目部或分局给予行政处分。

 (六)、 交通肇事驾驶员的处罚 28、 一年内发生两起交通事故(每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 3 万元以下)都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驾驶员,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吊销驾驶证,并进行转岗。

 29、 由于酒后驾驶或严惩违章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含逃逸现场),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吊销驾驶证,并进行转换工种;同时负有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0、 在交通事故中驾驶员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依次按照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 70%、50%、40%、30%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在收到的罚款文件规定时间内由事故单位及个人上缴到财务部;金额较大的由财务部从责任人的工资奖金中扣罚。

 31、 驾驶员有义务及时间向物资部部提出继续购买车辆保险费,如超期申报造成的事故后果由本车辆驾驶员自行负责。

 32、 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 万元,且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或以上责任的,一年内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一、总则

  第一条为树立食品药品检验所形象,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为药检事业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驾驶员(含聘用)和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建立人员与车辆管理档案。驾驶员应发扬后勤工作人员安全、敬业、奉献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药检所服务意识,认真做好车辆保障工作。

  二、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具备政治素质强、思想作风好、专业技术硬的良好品德,努力做到优质服务,爱岗敬业。

  第四条驾驶员是安全行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思想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识,正确操作、精心驾驶,确保车辆、人员安全无事故。

  驾驶员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思想。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所里制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切实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履行交通安全责任书的各项条款,保证行车安全。

  2、认真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警指挥。热爱本职工作,爱护车辆,节约用油,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观念。

  3、听从领导指挥,服从领导调派,完成领导交派的各项工作。

  4、树立交通安全意识,独立完成车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认真保养、爱护、使用、管理好车辆,确保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出差在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场所。

  5、认真学习业务,提高驾驶技术,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日常维护。保持车辆状况良好和整洁,不开故障车。

  6、及时向领导汇报车辆的情况,及时修理故障车辆,保证领导用车。

  7、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权驾驶公车的人员驾驶,一经发现,由驾驶员和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全部责任。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由驾驶员和肇事者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严禁酒后驾车。

  8、严禁用公车办婚事,对违反规定,私自出车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9、行车中严禁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严禁进行有妨碍安全行车的活动(如闲谈、传递物品、接打移动电话等)。严禁驾驶违章车、疲劳车、超速车、超载车、带病车、急躁车、赌气车、莽撞车、盲目车、冒险车。

 第五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精心爱护车辆,适时检修保养,减少和降低维修费用;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未经同意不得将车辆转让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照的人驾驶。

  第六条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需提前请假,并报所长批准。不得将车辆带回家或放置他处。节假日和双休日应确保通信畅通,保证特殊情况和紧急公务时随时用车。

  第七条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交通法规和有关法律处理。

  第八条驾驶员私自出车,私自放置车辆发生事故;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由办公室协助处理,有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驾驶员报销过路过桥费及汽油费必须与出差路线及行车里程相吻合,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驾驶员要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驾驶技术和车辆保养水平,熟悉和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时交纳各项规费、参加车辆检验审核和驾驶员年审。

  第十一条乘员、乘车负责人安全职责

  1、乘车负责人是安全行车的第二责任人,必须维持好安全行车秩序,及时提醒和制止驾驶员的违章行为,监督驾驶员安全行车;

 2、在行车过程中,遇特殊天气、危险路段,危及安全行车时,乘车负责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3、行车前乘车负责人要对驾驶员进行安全交代,特别要对执行本次任务的危险源、危险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交代;

  4、乘员乘车时必须按规定系好安全带,且不得在车内与驾驶员闲谈、高声喧哗和有妨碍驾驶员安全行车的行为发生。

  三、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所备车辆的任务

  (一)所领导的公务用车。

  (二)监督抽样用车及各科室工作用车。

  (三)其他临时性接待任务用车。

  第十三条快检车外出执行抽验任务和科室工作用车,出市区的,要由用车科室负责人将用车目的、时间、去向等内容向所长汇报同意后,方可。市内用车,口头或电话向办公室负责人请示同意即可。

  第十四条外出抽检和其他工作,需要出差和用车的,填报出差单或培训单时一并注明所用车辆和同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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