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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合集)

时间:2023-05-24 19:3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合集),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合集)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篇一

日期:2009-03-31 物价局 浏览次数:

宝应县物价局围绕中心工作,服务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以调控稳价格、以服务促发展、以监管惠民生”为主线,以“作风建设我先行,价格服务上水平”为目标,以“五大主题”(阳光价费兴百业、信息监测惠三农、价格监管惠民生、价格督查百家行以及机关建设四强化一改进)活动为载体,以三政(勤政、优政、廉政)建设为抓手,认真落实优化发展环境各项措施,营造了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一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事项,一律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其他审批事项,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是健全完善“12358”价格举报功能,对企业、社会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电话或电子邮件反映的价格投诉,确保受理率、办结率、回复率达到100%。对企业的价格投诉举报,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三是加大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清理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监督执行各项价费优惠减免政策,抓好对企业“扎口收费”的管理。

四是全面推行价费公示制度,坚持义务教育收费公示制、涉

企收费一窗制、住院病人医疗收费一日一清单制、涉农收费一块牌子公示制、商品价格一品一标签制和农民负担一卡制,增强价费政策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五是完善明码标价制度,大力倡导明码实价,推进“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促进诚信经营和诚信消费。健全完善反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价格暴利等管理办法,依法打击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不断促进公平竞争和价格诚信。

六是深入开展“价格督查百家行”活动,加强对水电气、教育收费、医疗收费、商品房价格、服务行业价费等关系民生的重要价费的监管。

七是在制定、调整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的价格和收费时,认真组织价格听证。修定完善价费定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等规则和程序,加强集体审议,努力做到“阳光行政”。

八是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九是开展价格服务,搭建网络服务、媒体服务、成本调查服务三个平台。通过《宝应日讯》和电视台“价格之窗”、宝应物价网站、房地产信息网等定期公布市场价格信息。

十是坚持将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科室、单位、人员考核的重

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水平,不断转变作风,树立物价队伍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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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篇二

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价费〔2008〕122号)

省建设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项目和收费标准主要是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2001年以湘价费〔2001〕261号文件制定的。近几年来,有些政策国家已作调整,有些情况发生了变化。为此,我们对建设系统的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制定了《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一: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简称收费,下同)行为,禁止乱收费,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权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以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92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建设系统的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指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 职能,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为政府筹集建设资金或对管理活动中有关费用的补偿。包括房地产、建管、城建城管、考务等收费。

二、房地产收费

第四条 本办法指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是指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法令对房地产进行登记和其他管理行为过程中需要经费的补偿。包括房屋拆迁、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预防等收费。

第五条 房产系统收费的工作内容,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与范围。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城市房屋拆迁机构对经批准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管理所需经费的补偿。主要包括: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编制拆迁计划,审定拆迁范围,审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举行拆迁听证,监督拆迁评估,拆迁许可证的发放,拆迁房屋纠纷的裁决,实施强制拆迁,处理拆迁信访,以及房屋拆迁的监督与检查等工作需要支付的费用。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地段、等级、房屋性质(分住宅、非住宅),按拆迁房屋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6元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对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拆迁,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2010年底前免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对象和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申请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经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过程中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工作包括:组织专家对房屋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撰写安全鉴定报告,出具危险房屋证明。

收费标准:每宗150元,被鉴定的危房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加收0.30元。

收费对象: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

三、房屋登记费。

房屋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此项收费分为住宅登记和非住宅登记收费。包括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填写和管理房屋登记薄和房屋档案,进行登记询问和实地察看,组织和进行房屋基础测绘,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调解权属纠纷,处理信访、协助房产方面地方税收征管等工作。收费对象为房屋登记申请人。

收费标准:住房每件80元;
非住房房屋每件550元。

登记收费说明事项:

1、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2、房屋登记收费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4、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证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

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经济实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座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5、住房登记当事人自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之日起超过90日未登记的,转让、变更登记自转让发生之日或合同、行政决定、其他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60日内未登记的,房屋抵押当事人从抵押设定之日起超过30日未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2倍收取登记费。

6、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也不得收取费用:①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②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③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7、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房屋登记费。

四、白蚁预防费。

白蚁预防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房屋白蚁防治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者收取白蚁预防费用。收取此项费用后,白蚁预防机构要组织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报建的装饰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施工、推广ipm新技术,制订行业标准,保证15年内的白蚁灭治。

收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每平方米2.5元,装修房屋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改建、扩建房屋只按改建、扩建部分收取。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白蚁预防费。

三、建管收费 第六条 建管收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一些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费用的补偿。包括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造价测定费。

五、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具有资格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等工程,以及按规定应进行质量监督的生产单位的建筑构件实施质量监督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工作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核查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安装工程和到现场的设备、材料的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调处,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工民建设工程的收费对象为:受监工程单位。

收费标准为: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2元,其余市州2.3元,县市2.8元。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1.5‰,其它市州2‰,县市2.5‰。

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县城以下乡镇建房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质量监督费。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指导,保证全省工作的正常进行,各市(州)站应按收费收入的8%上缴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监督调剂使用。

六、工程定额测定费(包括劳动定额测定费)

工程定额(劳动定额)测定费,属事业性收费,它是指定额编测机构为完成工程概预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费用定额、估算指标等编制任务而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补偿。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及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计价办法及建设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工期定额及其他建设费用定额;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和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计价规范的执行情况;
组织编制和管理本省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价格信息;
收集、储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和管理定额及工程造价数据库、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协调有关工程建设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
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
对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建筑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备案管理;
负责对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资金为主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备案管理;
负责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工作;
依法查处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收费对象为:施工单位或个人

收费标准:建安工程按每平方米长沙市1.5元,其它市州县2元;
不能按面积计算的其余构筑物和专业安装、装饰工程等,按建安工程量长沙市为1‰,其它市州、县为1.2‰。

对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免收工程定额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工程造价测定费(劳动定额测定费)。

执收单位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造价站收取。

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各市(州除外)按收费总额的8%上缴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调剂少数边远贫困县市经费的不足,由省物价局、财政厅监督执行。

四、城建城管收费

第七条 城建收费是指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所需要征集的资金及城市建设部门在为公民、法人及团体服务过程中劳务和相关费用的补偿以及占有城市资源者付出的报酬。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园林绿化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行政性收费,它是对政府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政府办义务教育,地下排污管网、环卫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和建设费用的补充。

收费对象为: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长沙、株洲、湘潭按融城的总体部署,由省物价、财政发文公布。其它市、州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住宅按3%,工业类生产厂房按3%,商业类4%;
县(市)城按住宅1.5%,其他2.5%),由当地物价、财政部门测定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测定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上述标准均包含城市

义务教育设施配套费。

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建设、价格部门按照上年不同性质房屋实际销售价格额÷房屋销售面积计算,并向社会公布。

执收单位: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同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

对下列情况实行减免: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省以上的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收费减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确定。

八、城市道路占用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是指向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建设项目是指对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建筑过程中堆物堆料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其它项目是指对停放机动车辆,搭建临时棚房,办理营业执照的固定摊点,设置临时广告标志牌占道的单位和个人。

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每日每平方米市、州 0.15元,县(市)0.07元;

其它项目:
每日每平方米市、州0.50元,县(市)0.3元。

经济适用住宅、廉租房、移动机动车、三轮车等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执收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分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九、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进行毁坏需要修复所支出的费用。

收费标准:按实时造价的150%计费。

实时造价由当地具有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鉴定。当地价格认证部门必须在城建部门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认证工作。对挖掘或毁坏道路者自己修复并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收费。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执收单位: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分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

收费对象: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它情况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和毁坏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十、园林绿化费。

园林绿化费包括城市绿化赔偿费和城市绿化补偿费。

城市绿化赔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对城市的林(苗)木花草等绿化设施进行了毁(损)坏,当事人对绿化建设的直接费和绿化植物生产生长周期及养管经费的补偿和惩罚性质的赔偿。

执收单位: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收费标准:按(直接费+间接费)×150%=赔偿费的原则,由当地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直接费是指林(苗)木花草价格(实时价格),间接费指生产生长周期和养管费用。总费用是直接费+间接费,其中直接费占总费用的60%,直接费用每年年底由当地具用资质的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一次评估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对象为故意或其他原因对原有城市规划内的绿化地,树木、花草和绿化及设施造成损坏或破坏的责任人。

城市绿化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是指省级(含)以上的园林市市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政府规定标准,或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因故减少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缴纳由园林绿化部门实行异地绿化费用。

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以下原则按《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临时占用绿地的:绿化用地建设的直接费用加间接费用;
其余的按当地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房价的两倍。

收费对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6个月至2年的当事人;
经批准因故减少现有绿地或减少规划绿地的当事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因故达不到省、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当事人。对监狱布局调整的建设项目2010年12月31日前免收城市绿化补偿费。

五、考试考务费

十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考试费

收费标准:考试费 每人每科70元(其中70%上交国家)

报名费 每人每科20元

注册证书工本费

每证 15元

(其中10元上交国家)

收费对象:考试报名人员和注册人员

五、其它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各项收费包括了各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收费所必须完成的工作内容,除本第九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和更改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外,执收单位不得再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才可执行。

第十条 建设系统如需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收费的申请报告;

2、相关的法律法规收费依据;

3、出具有合法的资质资格审批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收费的工作内容或工作规程;

6、单位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编制人数、资金来源、工作范围等;

7、成本概算情况。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收费,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持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十二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内容和程序,凡不第十三条 建设系统的收费收入属财政性资金,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性收费实行专款专用。按上述内容公示而收费的,按乱收费处理。

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用款单位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以及核发的资金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加强对收费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接受同级价格、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系统收费的管理,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或其他违反物价政策、财政管理制度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废止。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篇三

湘价成〔2012〕84号

湖南省物价局药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规范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为规范药品成本专项调查,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发改价格〔2007〕1219号)和《药品成本专项调查工作规范》等办法及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概念

药品成本专项调查,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到生产企业对药品成本、价格、生产技术工艺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行为。

二、调查机构

药品成本专项调查由湖南省物价局医药价格管理处和湖南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或委托的市级价格成本调查队实施。

三、调查范围

药品成本专项调查的范围为:在湖南省生产的列入《湖南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内药品,以及由国家发改委委托我局调查的药品。湖南省物价局根据药品定调价计划和具体调查任务确定具体药品和企业调查名单。

四、调查方式

湖南省物价局委派调查组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主要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审核与被调查药品有关的各种财务、技术资料,查看生产现场,抽查生产记录等。

五、调查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企业规模、生产能力、主要产品、销售模式等情况。

(二)药品成本、价格情况:包括产销情况、财务明细、成本项目、出厂价格、市场价格等。

(三)被调查药品的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情况:包括质量标准、gmp执行、生产工艺、批生产记录等。

六、调查基本程序

(一)调查组到达被调查企业所在市州,与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调查工作日程安排。

(二)调查组到达被调查企业,与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出示开展调查的相关文件,说明调查目的、内容、要求及调查工作纪律,并听取企业介绍基本情况。

(三)按照调查要求考察生产现场,汇总分析被调查企业基本情况、被调查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核算药品成本价格。

(四)调查组对被调查药品的生产销售、成本价格等情况进行讨论,形成初步调查结论,填写调查表,起草调查报告。

(五)调查组与企业有关人员就调查情况、调查结论交换意见,听取企业有关意见及建议。

(六)企业如对调查报告或调查表中内容持有异议,应要求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文字说明材料

七、调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与调查药品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新药证书和专利证书等证照

(三)药品研发创新相关资料

(四)财务核算资料

(五)销售政策相关资料

(六)成本调查表、企业基本情况表等需要填写的表格

(七)企业声明书

八、调查组人员职责

调查组一般由药品价格管理人员、成本监审人员组成,组长由医药价格处和省价格成本调查队推荐担任。

(一)组长

1、负责调查工作的总体协调;

2、全面了解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并组织有关人员做出分析或说明;

3、负责调查组调查结论认定;

4、负责调查报告、调查表的审定工作。

(二)价格管理人员

1、查阅资料,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被调查药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2、查阅销售记录及抽查原始凭证,核实被调查药品出厂价格情况。

(三)成本监审人员

1、收集整理调查有关财务资料,查阅企业财务账簿资料、生产批记录及有关凭证;

2、对企业提供的报表、各项成本数据进行审核;

3、提出成本审核意见,起草调查报告;

4、对主要调查项目及成本审核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进行书面分析和说明。

九、调查审核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掌握总体情况

1、调查企业的整体情况

在开展具体调查工作前,调查组应通过听取企业介绍、问询以及查阅基础资料等方式了解有关企业和调查品种的整体情况,从而初步分析判断企业申报成本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明确下一阶段具体调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通过查阅企业被调查的审计报告、财务制度管理规定、企业填报的基本情况表以及通过听取介绍和进行问询等方式,总体了解和掌握企业的财务、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为具体调查提供佐证,为有关分析和判断提供依据。具体包括:

(1)企业性质: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期间费用水平、工资水平和企业纳税情况;

(2)产权股权关系:有可能影响企业部分资金流向以及产生关联方交易;

(3)企业人员数量和工资水平;

(4)拥有的车间、生产线数量:有可能影响制造成本分摊;

(5)拥有的生产批件和常年生产品种数量:有可能影响主营业务收入;

(6)企业的主要品种以及主要采取的销售模式:有可能影响调查品种期间费用以及利润水平;

(7)具体财务数据:企业的财务数据是调查的基础,审查是否与审计报告相一致,填报的是否与实际帐面相一致从而了解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8)有关重要事项说明。

2、调查品种的基本情况

通过翻阅品种的注册证、生产批件、新药证书、专利证书、采购合同、工艺规程、质量标准、企业填报的产销情况表和企业交谈等方式,了解以下信息:

(1)调查品种批准生产、实际生产、主要生产的剂型规格情况:了解主要原料的分配问题;

(2)原料情况:是自产还是外购。自产需要增加调查原料药成本,有可能影响制剂成本;

(3)生产现状:是否存在委托加工,是常年生产还是间歇生产,是单独生产还是与其它品种共用车间;

(4)销售模式:是自行销售、代理销售或其他方式;

(5)生产与销售的关系:即产品是否由集团内部销售公司负责销售,分析调查的成本是否完整以及销售费用水平;

(6)调查品种及规格的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比重:了解被调查品种在企业的地位;

(8)调查品种剂型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调查实际产量以及设备利用率情况:分析品种的生产是否正常以及制造费用水平;

(10)研发情况:是自主研发还是外购技术,有可能影响调查药品的研发费用;

(11)新药类型及保护期(监测期)截止日期:被调查品种是否在保护期内、有可能影响企业销售利润;

(12)生产工艺规程:初步了解调查品种处方、生产工艺流程、投料和收率等方面情况。

3、调查品种的生产情况

计算调查品种的生产数量,作为核算企业单位制造成本的基础。

(1)主要调查资料:存货(产成品)明细帐;
生产、仓储台帐;
产成品存货盘点表;
批生产记录、投料、成品情况汇总表。

(2)调查方法:主要采取两种方法获取生产数量。一是通过年底产成品存货盘点表计算生产数量;
二是通过“收发存”记录计算调查的生产数量。

(3)验证方法:调查所有生产批次的批记录记载的产量之和即为生产数量,应与上述调查方法获取的生产数量相一致。

4、调查品种的销售和价格情况

了解品种的主要销售方式和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品种的销售收入作为期间费用分摊的基础,统计企业的销售数量作为计算单位期间费用的基础,通过中标价格印证实际销售价格真实性、全面性。

(1)主要调查资料:销售收入明细帐;
生产、仓储台帐;
中标通知书、企业各地中标情况统计表。

(2)调查方法

销售收入:为品种销售明细帐的年销售收入合计。

销售数量:为销售明细帐统计的销售数量合计,或通过“收发存”记录推算调查的销售数量。

无税出厂价:根据明细帐调查单价最高值和最低值。平均值计算方法为“年销售收入/年销售数量”。

(3)验证方法

销售收入:审计报告中列出的主要品种的销售收入,应与帐面中的销售收入一致。销售数量:按照调查销售记录(gmp要求)合计计算销售数量,应与帐面记录的一致。

无税出厂价:抽查部分原始凭证,抽查的方式采取特殊点必选,一般点兼顾的方法,按照单价、金额、数量、时间四个条件进行抽查。

(二)调查审核各成本项目

调查审核成本项目主要包括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制造成本审核时,一般按照实际发生额直接计入,无法确定实际发生额的,按照合理比例计入;
期间费用审核时,由于企业一般不单独核算期间费用,需将期间费用按照相关原则分配到具体品种,主要分摊原则有:一是相关性原则。即按照费用发生的直接指向对象归属期间费用,能够明确为某个品种的费用则归集到该品种的期间费用总额;
二是受益原则。按照不同品种对企业的贡献度分配期间费用,即对于不具有专属性的费用按照品种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审核内容及方法如下:

1、原材料及包装材料

(1)主要调查资料:购进发票、购进合同、报关单;
领料凭证;
生产批记录;
内控标准。

(2)调查方法

单价——应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具体方法为:“调查实际耗用原辅料及包装材料总金额/实际耗用数量”。

耗用量——财务审核时可采用两种方法。一是领料累加法,即对于专属产品的材料,财务发出的数量即为耗用量;
二是批生产记录累加法,即对于非专属的材料,年批生产记录记载的耗用量总和应为耗用量。技术审核时可抽查批次单耗情况,分别核算调查品种抽查批次各工序的收率、平均收率,抽查批次总收率及平均收率。

(3)验证方法

单价——应抽查原料及主要辅料、包装材料的购进原始凭证。

耗用量——采用单耗计算法进行验证,即根据实际工艺规程和抽查的批生产记录计算出的单耗应与按照总量计算的单耗相对应。

2、制造费用

(1)主要调查资料:固定资产分类折旧明细表;
制造费用明细帐。

(2)调查方法:折旧费用应为审核的重点。

(3)验证方法:通过实地调查和考察生产现场,初步了解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情况。

3、制造成本部分项目的分配方法

燃料动力、直接人工工资和制造费用如果无法归集到具体的品种,在对其进行分配时需要对分配方法进行审核。

(1)主要调查资料:工时、产量等分配系数的原始凭证(如工时记录等);
制造费用分配汇总表。

(2)调查方法

对于企业能够提供分配的原始依据的,一般采取工时法、产量法、产值法和系数法等方法。无论采取哪种方法,企业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采用的分配方法和分配系数确定的过程以及相关原始凭证。

对于企业不能够提供分配的原始依据或者原始依据明显不合理的,一般使用产值法进行分配(产值=产量*平均无税出厂价)。

4、销售费用

(1)主要调查资料:销售费用明细账;
销售合同;
销售发票;
销售服务合同及发票;
展览、服务等合同及发票;
广告发布合同及发票;
会议证明资料。

(2)调查方法:抽查原始凭证判断费用的归属性,大额费用需要重点审查。

5、财务费用

(1)主要调查资料:贷款合同;
使用外币业务的相关合同、发票。

(2)调查方法:抽查原始凭证,应重点审查财务费用中是否有针对特定品种、剂型、厂房和技术等发生的贷款行为,如果存在,需要审查是否与被调查品种相关。

6、管理费用

(1)主要调查资料:管理费用明细账;
无形资产摊销明细帐;
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证书;
报废记录。

(2)调查方法:抽查原始凭证判断费用的归属性,大额费用需要重点审查。通过追查企业单位产品制造成本的异常变动进一步审查是否有应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费用,例如研究开发费、专利转让费等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有关项目。如果计入其它项目调整回管理费用。通过审核报废记录是否完整以及报废的数量和原因,判断报废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可回收利用,废品是否属于行业正常水平等方面情况。

十、调查后须提交的材料

(一)成本结论报告

主要对被调查企业和被调查药品的基本情况、成本费用调整项目和理由以及成本调查结论进行说明。报告应简明扼要,原则上调查完一个企业起草一份报告。报告由调查组成员共同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

2、调查药品基本情况

3、调查药品价格成本情况

4、调查结论

5、需特殊说明的事项

6、相关调查表格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调查药品有关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新药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2)有关财务账簿、合同、凭证及票据,包括药品销售发票、原辅材料购进发票等;

(3)工时、产量等分配系数的原始凭证(如工时记录等);

(4)生产批记录;

(5)其他相关资料。

十一、调查纪律

(一)调查组必须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中对有疑问的数据或情况要当面核实。

(二)调查组成员不得向企业询问与调查工作无关的问题;
对企业依法有权保密的核心技术秘密等,采用代码提供,不得要求直接提供;
调查组成员个人不得复印、拷贝、持有调查资料,不得对外披露被调查企业任何资料和数据。

(三)调查组成员不得接受被调查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参加企业安排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篇四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湖南省物价局

文号:湘价服〔2008〕39号

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5日

生效日期:2008年04月01日

各市、州物价局:

2002年省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有效地规范了我省人才市场价格行为,促进了人才交流工作的顺利开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人才市场服务内容和形式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价格管理,建立竞争有序的人才市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定价目录》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本通知规定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单位必须是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成立,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收取人才交流服务费。

二、从事人才交流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与申请人或委托人签订协议或合同,并履行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也不得降低服务质量收费,更不得借助行政职能强制服务并收费。

四、从事户籍托管服务,必须具备当地公安部门赋予的托管资格。凡不具备托管资格的,不得收取户籍托管服务费。

五、人才市场服务价格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统一审批。属公益服务性质或市场化程度不高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收费标准,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本通知附表规定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并切实加强人才市场服务价格管理。网络服务(含网络招聘、求职)、展位费、人事外包、猎头服务等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价格,由人才市场按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六、各市州物价局接此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各人才服务机构按本通知规定,持相关资质文件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检审。

七、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才交流市场中介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2)190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

二○○八年三月十二日

湖南省物价局历任局长篇五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的紧急通知

湘价电〔2011〕94号

各市州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华能湖南分公司、华电湖南分公司、大唐湖南分公司、中电投湖南分公司、华润湖南分公司、国电益阳电厂、各统调水力发电企业及湘煤集团等煤炭生产经营企业:

为缓解我省当前电力供应紧张局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运用价格杠杆保障电力供应工作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按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湖南实际,为解决电煤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增支等影响,缓解发电企业困难,提高发电积极性,适当提高省电网电价水平。(1)利用国家下调我省三峡输变电工程输电价格等电价空间,从2010年1月抄见电量起,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9分,由省电力公司组织资金在2011年5月底前与发电企业完成结算,尽快缓解发电企业当前买煤资金周转困难。(2)将省电网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分,并适当提高水电上网电价,相应提高除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以外的其它各类用电价格。省电网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自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其他提价标准及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二、暂停执行发电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从2011年5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范围内,除自愿选择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水力发电企业外,其它发电企业暂停执行发电侧(含趸售电价)峰谷分时电价,上网电量统一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平时段上网电价执行。销售侧各时段浮动办法及标准待国家发改委批准后进行适当调整。

三、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从2011年4月抄见电量起全省各电网上网侧(含趸售电价)、销售侧同时暂停执行丰枯季节电价,不分季节统一执行平水期电价。水电比重大的市县(区)电网确需执行丰枯季节电价的,需经我局批准。

四、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各有关部门、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和电力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2011年电煤合同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的规定,供需双方必须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按照合同规定,保质、保量供应电煤。

1、已签订长期或短期供货合同的电煤,电煤结算价格按2010年底与省电网统调主要火电企业结算价格执行。

2、省政府下达了调煤保电计划的电煤,各电厂与供煤单位应当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计划签订合同,原则上依照2010年底湘煤集团供省内骨干电厂的煤炭价格执行。具体价格待下达点对点的电煤供应任务后另行通知。

3、各火电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煤保电。在接收电煤后,须在一个月内结算煤款,不得自行设置中间环节,不得压级压价压量。

4、对不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未完成调煤保电任务,高于电煤价格销煤,自行设置中间环节等违反上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行为以及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五、清理电煤中间环节和涉煤收费。(1)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力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明电〔2011〕107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和火电厂直销模式,对调煤保电煤炭企业下达点对点的供应任务,清理、减少煤炭购销中间环节,稳定省内电煤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1〕659号)文件要求,从5月下旬开始,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检查清理,重点检查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加价、基金和以各种名义加收费用的,对违法所得依法收缴省财政,并依法处以五倍以内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依法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
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公开曝光。(2)对电煤要认真落实免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规定,已征收的部分,应当由征收市县在一个月内返还给电煤企业,违者以乱收费查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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