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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时间:2022-07-29 16:1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旅游投诉处理案例,供大家参考。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正常行程滑倒扭伤脚 旅游以外事故责任谁来负?

 案例:

 林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旅游团, 在正常行程中不慎滑倒扭伤了脚, 无法继续行程,只好打道回府。

 组团社根据有关规定, 一是退回林先生尚未消费的团费; 二是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

 但林先生认为旅行社除应退回其未消费的团费和保险公司理赔金外, 旅行社还应赔偿其医疗期间的误工费、 营养费等。

 质管所分析: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 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 如人身伤亡、 急性病死亡; 受伤和急性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等。

 另根据有关规定, 我所认为旅行社的处理是恰当的。

 林先生扭伤脚是意外事故, 并非旅行社的责任所造成, 故客人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应按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规定赔偿, 旅行社则对本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要求赔偿? 旅行社或旅游设施(酒店、 娱乐设施)

 经营者, 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没有向客人作充分说明、 提醒、 劝戒、 警告或事先说明; 或未采取预防性措施, 造成客人人身安全伤害的, 客人可向旅行社或旅游设施经营者追究事故责任,要求相应的赔偿。

 游客遇车祸 状告旅行社 70 岁复婚老夫妇 报名参加浪漫欧洲游 其间不幸发生车祸被撞伤 提出索赔———

  本报讯 为了使复婚具有纪念意义, 年过七旬的何先生和俞女士报名参加了浪漫的斯堪的纳维亚八日游, 但在旅游期间何先生却因车祸住进了医院。

 为此, 两人将提供旅游服务的中国旅行总社和中国国际旅行总社一同诉至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 40 余万元。

 记者今日获悉, 东城法院一审以车祸是何先生的过错所致为由, 驳回了他和俞女士的诉讼请求。

 72 岁的何先生和 70 岁的俞女士在起诉时表示, 两人曾共同经历过一段婚姻, 离婚后又于近期计划复婚, 为了使复婚具有纪念意义, 两人报名参加了中国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中旅总社)

 提供的浪漫的斯堪的纳维亚八日游。

 今年 7 月 6 日下午, 两人跟随国旅总社赴北欧旅游。

 7 月 11 日, 旅行团一行来到了丹麦哥本哈根, 下午 1 点多钟, 何先生随团在哥市东

 园餐馆用餐后被过往的丹麦小客车撞伤。

 8 月 1 日回到北京后何先生继续治疗。

 何先生和俞女士认为, 合同签订后中旅总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擅自转团、 拼团,没有召开行前说明会, 构成违约; 国旅总社管理混乱, 怠于安全防范, 盲目指挥, 导致何先生被汽车撞伤。

 为此向两家旅行社提起诉讼并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方表示, 两位老人参加的活动是由中旅总社、 国旅总社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联盟的首发团, 他们对国旅总社履行旅游合同的事实是知道的。旅游中何先生自行横穿道路, 导致受伤, 损失应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为, 何先生、 俞女士的合同虽然是与中旅总社签订的, 但两人对履行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国旅总社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并自愿接受国旅总社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此外, 根据哥本哈根警察局城市总站———澳德警察局的事故认定, 证实何先生对该起事故负全责。

 基于以上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和俞女士的诉讼请求。

 谎称“低价团” 无法成行骗游客补钱参“贵宾团”

 “对不起, 您已经交钱的那个 1 万元的欧洲游组不成团了, 要不参加我社的那个 1. 5 万元的欧洲贵宾团吧, ” 已经请了假、 正在送去办签证的游客李先生被搞得一头雾水, 无奈之下, 只好补缴 5000 元换成了所谓的“贵宾团” 。

 游客质疑:

 报低价团人数竟比高价团少?

 记者发现, 随着春节出境游报名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类似李先生这种“遭遇” 的游客渐渐多了起来。

 一些没有收满客人的旅行社开始使出“浑身解数” 来拉客。

 想要选择春节期间出境旅游的市民要注意了, 免得上当受骗。

 李先生昨天向记者投诉称, 他于圣诞节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 1 万元左右的欧洲五国八天游, 并交了钱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

 然而, 没有过几天, 该旅行社却致电李先生称, 那个欧洲五国八天游由于报名人数不够, 组不成团了。

 并希望他能改成15000 元的贵宾团。

 李先生一头雾水, 他告诉记者, “当初就是冲着 1 万元左右的价格比较便宜才报名的, 我就不相信那个高价的能组成团, 低价的组不成团, 但又无从考证啊。

 ”

 合同陷阱:

 取消组团旅行社不退钱?

 根据广州市旅游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团队不能成行, 旅行社除了全额退款之外, 还应该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然而, 李先生却告诉记者如果退团该旅行社不会赔偿一分钱, 原因在于他与该社签署的《旅游合同》 中, 旅行社又额外附加了一条“旅行社取消组团计划不作任何赔偿” 的条款。

 但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并没有细看。

 但李先生与爱人都已经请好假并安排好了假期, 签证也已经送签, 如果临时取消行程, 实在是心有不甘, 想去其他旅行社报名, 却发现其他旅行社都已经爆满了, 根本没有名额, 无奈之下, 只好另外交了 5000 元改成了贵宾团。

 业内人士:

 警惕这种拉客新骗术

  李先生的遭遇是个别旅行社新的骗术。

 广之旅董事长、 总经理郑烘向记者介绍说,“这种骗术在市场上有抬头的趋势, 一些旅行社明知 1 万元左右的价格组不成团, 但还是打出这样的广告, 在游客报名后等到其他旅行社的团报满之后, 再告诉游客组不成团,并劝游客改成另外一条贵宾线路。

 ”

 出境游小贴士

  看清旅行社有无送签权

  一些大旅行社提醒, 游客在报名出境游前要查清楚旅行社有无送签权, 比如英国领事馆在广东省内批准送签的旅行社只有广之旅、 广东国旅、 广东省青旅、 招商国旅、 顺德市旅、 羊城美景等几家旅行社, 有的旅行社虽然有出境游组团资格, 但是不一定有领馆的送签权, 如果旅行社没有送签权, 游客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 游客还要警惕“拼团” 陷阱。

 据介绍, 一些小社由于人数不够, 一般会通过拼团的方式来组团, 但拼团往往会影响行程中的服务质量。

 外出旅游如何维权 旅游官司带给你的法律警示 “高高兴兴旅游去, 平平安安回家来。

 ” 这无疑是每一位爱好观光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过, 由于旅游服务市场的不尽完善、 旅途风险的不确定性, 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 以往出游中,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外出旅游, 究竟该注意些什么? 倘若旅途中产生了纠纷, 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本市法院近期审理的几个旅游官司, 或许能带给您一些帮助和启示。

 案例一“随团医生服务” , 警钟敲响

  小小的“胃痛” 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 。

 可是, 由于旅行社随团医生的预见性不够, 57 岁的毛老师欢欢喜喜出门却因未及时转诊, 就这样长眠在了丝绸之路上。

 去年 6 月, 毛老师所在的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开展“丝绸之路———西部行教师考察活动” 。

 7 月 7 日, 兴致勃勃的毛老师和同事们踏上旅途, 酒量不大的他还在火车上喝了两口白酒。

 7 月 10 日凌晨, 毛老师感觉肚子有些不适, 并逐渐出现了腹泻、 腹痛现象。

 当天上午, 随团医生对毛老师进行了检查, 并于 11 时 30 分给毛老师口服了黄连素、 达喜片等药片。

 14 时, 毛老师腹痛加重, 嘴唇发青, 并伴有白沫, 随团医生又给他打了针。

 14 时 40 分, 在校长的要求下, 毛老师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

 就诊期间, 毛老师突然出现脸色苍白、 四肢无力症状。

 陪护的同事们呼之不应, 急转入抢救室, 但毛老师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 18 时死亡。

 经专家认定, 毛老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

 事后, 强忍悲痛的毛老师妻女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 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 要求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取医学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毛老师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 症状、 体征不典型, 早期难以识别。

 但旅行社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 也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 转诊不及时等情形, 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对旅行团成员毛老师的死亡负有 10%的过错责任, 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最终,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

 本案中, 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 轻视了书面合同、 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

 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 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 手段“维权” , 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 签个合同、 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 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 二来有了合同, 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 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

 到达马尔代夫后, 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 不幸溺水身亡。

 为此, 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 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 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旅行社则表示, 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

 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 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 而是取决于游客, 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 与旅行社没有关系。

 因此, 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

 1、 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 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

 按有关规定, 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 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2、 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 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 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 却因过于自信, 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 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 以致悲剧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

 近来, 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 ) 旅游方式日益升温。

 少了约束、 免了奔波, 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

 然而, 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 那么, 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

 这起案件提示人们:

 外出旅游前, 一定要慎签合同、 认真审核具体条款; 另一方面, 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 学会自我保护。

 请留意旅游合同的灰色地带 第一类灰色地带:

 参团标准不够清楚的条款

  事例:

 游客丁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自驾车团, 发现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提供的车型,于是他要求必须写明是某进口品牌越野四驱车型, 并且写明如不达标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预防针:

 参团标准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 如果仅是笼统的标准, 有可能存在许多差别。

 比如旅行社说“住三星级酒店” , 那么是市区内酒店还是远离市区的酒店? 如果是后者, 住宿费用明显便宜, 而游客夜间自由活动就很不方便了。

 所以, 游客最好和事例里的丁先生一样, 事无巨细, 将所有自己能想到的参团标准的细节向旅行社确认, 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类灰色地带:

 仅做口头约定的附加条件

  事例:

 游客陈女士带女儿参团出游, 出发前旅行社答应会为其女儿安排单独睡床。

 可在路途中, 并非每间酒店都兑现了这一承诺, 有些晚上陈女士只能和女儿挤着睡。

 预防针:

 游客提出超出合同条款的要求, 一旦旅行社同意, 游客一定要求将其写入合同。

 目前旅游合同中有一栏“双方另外约定” , 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

 口头承诺的约束性很有限, 旅途中稍有变化就得和事例中的陈女士一样“将就” 了。

 第三类灰色地带:

 超出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因素

  事例:

 某旅行团两天后便出团, 一游客临时申请参团并交付团款。

 可是旅行社没有在两天内成功追加机位, 该游客认为旅行社不受信用应该赔偿, 双方发生纠纷。

 预防针:

 机票、 航班延误、 天气、 道路故障等属于超出旅行社控制范围、 但和旅游效果又关系密切的因素。

 这些因素很少在旅游合同中出现, 如果游客能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与旅行社协商, 将处理这些情况的办法写进旅游合同, 则不仅督促旅行社更仔细的落实工作细节, 并且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旅游投诉处理案例

 

 正常行程滑倒扭伤脚 旅游以外事故责任谁来负?

 案例:

 林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旅游团, 在正常行程中不慎滑倒扭伤了脚, 无法继续行程,只好打道回府。

 组团社根据有关规定, 一是退回林先生尚未消费的团费; 二是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用。

 但林先生认为旅行社除应退回其未消费的团费和保险公司理赔金外, 旅行社还应赔偿其医疗期间的误工费、 营养费等。

 质管所分析:

 根据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 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时, 必须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赔偿, 如人身伤亡、 急性病死亡; 受伤和急性治疗支出的医疗费等。

 另根据有关规定, 我所认为旅行社的处理是恰当的。

 林先生扭伤脚是意外事故, 并非旅行社的责任所造成, 故客人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应按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规定赔偿, 旅行社则对本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哪些情况下可要求赔偿? 旅行社或旅游设施(酒店、 娱乐设施)

 经营者, 如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没有向客人作充分说明、 提醒、 劝戒、 警告或事先说明; 或未采取预防性措施, 造成客人人身安全伤害的, 客人可向旅行社或旅游设施经营者追究事故责任,要求相应的赔偿。

 游客遇车祸 状告旅行社 70 岁复婚老夫妇 报名参加浪漫欧洲游 其间不幸发生车祸被撞伤 提出索赔———

  本报讯 为了使复婚具有纪念意义, 年过七旬的何先生和俞女士报名参加了浪漫的斯堪的纳维亚八日游, 但在旅游期间何先生却因车祸住进了医院。

 为此, 两人将提供旅游服务的中国旅行总社和中国国际旅行总社一同诉至法院, 索赔各项损失 40 余万元。

 记者今日获悉, 东城法院一审以车祸是何先生的过错所致为由, 驳回了他和俞女士的诉讼请求。

 72 岁的何先生和 70 岁的俞女士在起诉时表示, 两人曾共同经历过一段婚姻, 离婚后又于近期计划复婚, 为了使复婚具有纪念意义, 两人报名参加了中国旅行社总社(以下简称中旅总社)

 提供的浪漫的斯堪的纳维亚八日游。

 今年 7 月 6 日下午, 两人跟随国旅总社赴北欧旅游。

 7 月 11 日, 旅行团一行来到了丹麦哥本哈根, 下午 1 点多钟, 何先生随团在哥市东

 园餐馆用餐后被过往的丹麦小客车撞伤。

 8 月 1 日回到北京后何先生继续治疗。

 何先生和俞女士认为, 合同签订后中旅总社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擅自转团、 拼团,没有召开行前说明会, 构成违约; 国旅总社管理混乱, 怠于安全防范, 盲目指挥, 导致何先生被汽车撞伤。

 为此向两家旅行社提起诉讼并索赔。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方表示, 两位老人参加的活动是由中旅总社、 国旅总社及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联盟的首发团, 他们对国旅总社履行旅游合同的事实是知道的。旅游中何先生自行横穿道路, 导致受伤, 损失应自负。

 法院审理后认为, 何先生、 俞女士的合同虽然是与中旅总社签订的, 但两人对履行旅游合同的主体是国旅总社这一事实是明知的, 并自愿接受国旅总社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此外, 根据哥本哈根警察局城市总站———澳德警察局的事故认定, 证实何先生对该起事故负全责。

 基于以上理由,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和俞女士的诉讼请求。

 谎称“低价团” 无法成行骗游客补钱参“贵宾团”

 “对不起, 您已经交钱的那个 1 万元的欧洲游组不成团了, 要不参加我社的那个 1. 5 万元的欧洲贵宾团吧, ” 已经请了假、 正在送去办签证的游客李先生被搞得一头雾水, 无奈之下, 只好补缴 5000 元换成了所谓的“贵宾团” 。

 游客质疑:

 报低价团人数竟比高价团少?

 记者发现, 随着春节出境游报名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类似李先生这种“遭遇” 的游客渐渐多了起来。

 一些没有收满客人的旅行社开始使出“浑身解数” 来拉客。

 想要选择春节期间出境旅游的市民要注意了, 免得上当受骗。

 李先生昨天向记者投诉称, 他于圣诞节前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 1 万元左右的欧洲五国八天游, 并交了钱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

 然而, 没有过几天, 该旅行社却致电李先生称, 那个欧洲五国八天游由于报名人数不够, 组不成团了。

 并希望他能改成15000 元的贵宾团。

 李先生一头雾水, 他告诉记者, “当初就是冲着 1 万元左右的价格比较便宜才报名的, 我就不相信那个高价的能组成团, 低价的组不成团, 但又无从考证啊。

 ”

 合同陷阱:

 取消组团旅行社不退钱?

 根据广州市旅游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国内旅游合同》 ,因旅行社原因导致团队不能成行, 旅行社除了全额退款之外, 还应该赔偿一定的违约金。然而, 李先生却告诉记者如果退团该旅行社不会赔偿一分钱, 原因在于他与该社签署的《旅游合同》 中, 旅行社又额外附加了一条“旅行社取消组团计划不作任何赔偿” 的条款。

 但签合同的时候李先生并没有细看。

 但李先生与爱人都已经请好假并安排好了假期, 签证也已经送签, 如果临时取消行程, 实在是心有不甘, 想去其他旅行社报名, 却发现其他旅行社都已经爆满了, 根本没有名额, 无奈之下, 只好另外交了 5000 元改成了贵宾团。

 业内人士:

 警惕这种拉客新骗术

  李先生的遭遇是个别旅行社新的骗术。

 广之旅董事长、 总经理郑烘向记者介绍说,“这种骗术在市场上有抬头的趋势, 一些旅行社明知 1 万元左右的价格组不成团, 但还是打出这样的广告, 在游客报名后等到其他旅行社的团报满之后, 再告诉游客组不成团,并劝游客改成另外一条贵宾线路。

 ”

 出境游小贴士

  看清旅行社有无送签权

  一些大旅行社提醒, 游客在报名出境游前要查清楚旅行社有无送签权, 比如英国领事馆在广东省内批准送签的旅行社只有广之旅、 广东国旅、 广东省青旅、 招商国旅、 顺德市旅、 羊城美景等几家旅行社, 有的旅行社虽然有出境游组团资格, 但是不一定有领馆的送签权, 如果旅行社没有送签权, 游客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 游客还要警惕“拼团” 陷阱。

 据介绍, 一些小社由于人数不够, 一般会通过拼团的方式来组团, 但拼团往往会影响行程中的服务质量。

 外出旅游如何维权 旅游官司带给你的法律警示 “高高兴兴旅游去, 平平安安回家来。

 ” 这无疑是每一位爱好观光旅游者的共同心愿。不过, 由于旅游服务市场的不尽完善、 旅途风险的不确定性, 再加上一些游客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 以往出游中,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各种各样的旅游纠纷也呈上升趋势。

 外出旅游, 究竟该注意些什么? 倘若旅途中产生了纠纷, 又该如何依法维权? 本市法院近期审理的几个旅游官司, 或许能带给您一些帮助和启示。

 案例一“随团医生服务” , 警钟敲响

  小小的“胃痛” 居然成了“急性心肌梗死” 。

 可是, 由于旅行社随团医生的预见性不够, 57 岁的毛老师欢欢喜喜出门却因未及时转诊, 就这样长眠在了丝绸之路上。

 去年 6 月, 毛老师所在的中学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 开展“丝绸之路———西部行教师考察活动” 。

 7 月 7 日, 兴致勃勃的毛老师和同事们踏上旅途, 酒量不大的他还在火车上喝了两口白酒。

 7 月 10 日凌晨, 毛老师感觉肚子有些不适, 并逐渐出现了腹泻、 腹痛现象。

 当天上午, 随团医生对毛老师进行了检查, 并于 11 时 30 分给毛老师口服了黄连素、 达喜片等药片。

 14 时, 毛老师腹痛加重, 嘴唇发青, 并伴有白沫, 随团医生又给他打了针。

 14 时 40 分, 在校长的要求下, 毛老师被送往附近医院就诊。

 就诊期间, 毛老师突然出现脸色苍白、 四肢无力症状。

 陪护的同事们呼之不应, 急转入抢救室, 但毛老师终因抢救无效于当日 18 时死亡。

 经专家认定, 毛老师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肌梗死所致的猝死。

 事后, 强忍悲痛的毛老师妻女以旅行社随团医生误诊、 不负责任和无故拖延就医等为由, 要求旅行社对毛老师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在听取医学专家咨询意见的基础上,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毛老师急性心肌梗死的病史、 症状、 体征不典型, 早期难以识别。

 但旅行社随团医生在救治过程中, 也确实存在对疾患的预见性不够、 转诊不及时等情形, 其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后, 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上海某旅行社对旅行团成员毛老师的死亡负有 10%的过错责任, 理应作出相应赔偿。

 最终, 浦东新区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方对浦东旅行社的诉讼请求; 由九寨沟旅行社赔偿原告方的相应损失。

 法官评述:

 本案中, 王女士等人过于注重旅行社的价款和单独组团等要求, 轻视了书面合同、 保险办理等必要手续的重要性。

 他们在没有签订具体合同前就匆匆启程, 事故发生后则为了索赔不惜以“非法” 手段“维权” , 这种错误的取证方式为法律所不容。出门旅游, 签个合同、 办个保险无疑都是必要之举, 一来可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有所约束, 二来有了合同, 消费者的相关权益也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案例三自助游意外身亡谁之过?

 傅女士姐弟俩参加本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马尔代夫游, 双方约定出游方式为自由行。

 到达马尔代夫后, 姐姐傅女士在酒店的海滩边进行自由活动, 不幸溺水身亡。

 为此, 傅女士家属状告旅行社, 认为其未尽到应尽的义务, 须对傅女士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旅行社则表示, 傅女士所参加的赴马尔代夫的旅游系自由行。

 这就意味着游客抵达目的地后,进行何种旅游项目和娱乐活动完全由游客自行安排和决定, 由于旅游项目不是由旅行社选择, 而是取决于游客, 傅女士到海滩游玩完全系其自我安排, 与旅行社没有关系。

 因此, 旅行社无义务对其进行保护。

 长宁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

 1、 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说明和警示的法定合同附随义务, 这是造成游客身亡的原因之一。

 按有关规定, 组团社以及旅游团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 游览过程中, 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 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而本案被告在行程表中并未根据马尔代夫地理环境特点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和警示; 2、 作为参加自由行旅游的成年人, 傅女士也应具有对自身条件和危险状况的预见能力, 她本应判断出不谙水性而玩水的后果, 却因过于自信, 在明知不习水性的情况下, 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便下水, 以致悲剧发生。

 综合以上因素,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述:

 近来, 这种无拘无束的自助游(又称“自由行” ) 旅游方式日益升温。

 少了约束、 免了奔波, 自助游的确让人一身轻松。

 然而, 如果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旅游合同中约定得不尽明确或周全, 那么, 自助游也可能变成人们的心头之痛。

 这起案件提示人们:

 外出旅游前, 一定要慎签合同、 认真审核具体条款; 另一方面, 也别忘了给自己买一份旅游意外险, 学会自我保护。

 请留意旅游合同的灰色地带 第一类灰色地带:

 参团标准不够清楚的条款

  事例:

 游客丁先生参加某旅行社的自驾车团, 发现在旅游合同中写明提供的车型,于是他要求必须写明是某进口品牌越野四驱车型, 并且写明如不达标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预防针:

 参团标准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等各个方面, 如果仅是笼统的标准, 有可能存在许多差别。

 比如旅行社说“住三星级酒店” , 那么是市区内酒店还是远离市区的酒店? 如果是后者, 住宿费用明显便宜, 而游客夜间自由活动就很不方便了。

 所以, 游客最好和事例里的丁先生一样, 事无巨细, 将所有自己能想到的参团标准的细节向旅行社确认, 并在合同中写明。

 第二类灰色地带:

 仅做口头约定的附加条件

  事例:

 游客陈女士带女儿参团出游, 出发前旅行社答应会为其女儿安排单独睡床。

 可在路途中, 并非每间酒店都兑现了这一承诺, 有些晚上陈女士只能和女儿挤着睡。

 预防针:

 游客提出超出合同条款的要求, 一旦旅行社同意, 游客一定要求将其写入合同。

 目前旅游合同中有一栏“双方另外约定” , 就是为这种情况准备的。

 口头承诺的约束性很有限, 旅途中稍有变化就得和事例中的陈女士一样“将就” 了。

 第三类灰色地带:

 超出旅行社控制范围的因素

  事例:

 某旅行团两天后便出团, 一游客临时申请参团并交付团款。

 可是旅行社没有在两天内成功追加机位, 该游客认为旅行社不受信用应该赔偿, 双方发生纠纷。

 预防针:

 机票、 航班延误、 天气、 道路故障等属于超出旅行社控制范围、 但和旅游效果又关系密切的因素。

 这些因素很少在旅游合同中出现, 如果游客能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与旅行社协商, 将处理这些情况的办法写进旅游合同, 则不仅督促旅行社更仔细的落实工作细节, 并且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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