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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时间:2022-08-05 14:10:10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供大家参考。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全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浙江**** 律师事务所 规 章 制 度 1

 文 明 服 务 标 准 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为优化工作质量, 树立律师新 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敬业爱岗,讲奉献、讲正 气、讲文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2、在执业活动,举止文明,语言规范,衣冠整洁,自觉遵守法 律、法规、规章。

 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尊重同行,禁止不正当竞争。

 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秉公执 法,刚正不阿,尽职尽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 泄露当事人隐私。

 6、廉洁自律、禁止私自收案、收费,不得接受当事人的任何额 外报酬和馈赠。

 7、建立赔偿制度,认真对待当事人投诉并及时处理,诚恳接受 社会与当事人监督。

 8、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9、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浙江**** 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 0 年一月 2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 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 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 旨、职业道德、 从业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 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5、积极参加局、所组织的政治、业务等学习,建立经常性的学 习制度,树立坚定的政治立场、服务大局意识。

 6、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浙江**** 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 0 年一月 3

 收案制度 第一条 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以及事务所章 程,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 事务行客户部负责收案工作。

 第三条 收案程序 (一)咨询阶段。律师了解案情,决定是否收案,协商费用。

 (二)委托阶段。签订委托合同、交纳费用。

 第四条 事务所承办法律事务,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统 一收取费用。

 律师应自觉遵守司法部关于律师执业的“六条禁令 ”,不得以任何 名义私自收案、收费。

 第五条 事务所建立业务收案登记薄,分类编号。

 业务按刑事诉讼案件、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项目顾 问、常年顾问、咨询、代书分类。

 第六条 事务所按照规定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报送业 务统计报表, 事务所主任对报表内容进行审查, 保证各项数据的真实 性。

 第七条 事务所收案时,客户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

 如准备接收的案件与事务所已经接收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 应当 告知委托人,原则上不再收案。

 如委托人仍然坚持委托, 事务所可以收案, 但必须指定不同的律 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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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出现的后 果。

 对于存在明显败诉风险的诉讼仲裁案件, 事务所有权决定不予受 理;诉讼风险明显,但委托人仍然要委托的,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

 第九条 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如实告知委托人收费 标准、需办理的相关手续、办理委托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委托人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事务所各存一份。

 第十条 事务所原则上统一分配业务。

 对委托人有指名要求的,事务所一般满足其要求。

 浙江**** 律师事务所 二 0 一 0 年一月 5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1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3 3 篇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1 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商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全部,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详细业务范围为: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当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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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供应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当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当代理人,参与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供应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意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意律师人才的培育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加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依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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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打算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依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务,选举新的主任。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2 篇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降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所务会议参与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

  4 打算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特殊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争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番值班制度,每日支配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详细方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3 篇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领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领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领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领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领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的确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争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领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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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公室:负责本领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学问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领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领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领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争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争论案件至少应

  6 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与,并作具体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争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与争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领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打算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具体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准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方法》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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