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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精选推荐】

时间:2022-09-23 08: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精选推荐】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办

 公

 厅

 文

 件 新党办【1995】

 30 号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 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 政府, 各地、 市、 自治州党委、 政府、 行署, 自治区党委各部、 委, 自治区各委、 办、 厅、 局、大专院校、 人民团体、 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 政 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为统一各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的标准, 节约小汽车购置费用和日常开支,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 现重新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一、 小汽(客)

 车(小轿车、 吉普车、 工具车、 19 座以下旅行车)

 配备标准 (一)

 自治区级党政、 事业单位(指独立核算单位, 下同)

 配车标准。

 1、 在职自治区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享受省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的配车标准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 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住房用车等问题的规定》(新党办发〔1993〕 26 号)

 执行。

 2、 自治区各部、 委、 办、 厅、 局(包括地局级的事业单位)

 领导同志每二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其余人员按本单位职工编制(指编委核定的行政、 事业人员编制数, 含所属财务不独立、 挂靠机关的事业单位的编制数)

 每二十五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农口单位二十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3、 大专院校的厅级领导同志每二人配备公用车一辆,编内教职员工人数五百人以下的单位配备公用车三辆; 一千

 人以下的单位配备公用车五辆; 一千人以上的单位每增加五百人增加公用车一辆。

 4、 县(处)

 级及以下事业单位, 编内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下的配备公用车一辆; 五十人以下的配备公用车二辆;一百人以下的配备公用车三辆; 一百零一人以上的, 根据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 由自治区控办据实掌握。

 (二)

 地、 州、 市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 事业单位配车标准 1、 地、 州、 市(地级市)

 的党委、 人大(工委)、 政府(行署)、 政协、 纪委、 以及检察院、 法院的地、 厅级领导干部每二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2、 地、 州、 市(地级市)

 党委、 人大(工委)、 政府(行署)

 政协、 纪委(含监察机构)

 按本单位职工编制, 每十五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其他行政机关和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本单位职工编制, 每二十人配备公用车一辆。

 不足十人的单位由各地控办据实掌握, 但不得超过一辆。

 (三)县(含县级市、 县级区)

 党政机关及所属行政、 事业单位配车标准。

 1、 党委、 政府各配备公用车四辆; 人大常委会、 政协、纪委(含监察机构)

 各配备公用车二辆。

 2、 党委各部, 政府所属各委、 局和乡 、 镇, 各配备公用车一辆。

 农口和综合部门可根据业务工作实际情况增加一

 辆, 但不得超过二辆。

 (四)

 离退休干部用车配车标准 厅级离退休干部四人配备一辆; 其他离退休干部、 职工五十人配备一辆; 超过二百人以上, 是单位情况适当增加。

 (五)

 国家规定专业部门专用、 具有明显特征标志的特种车(如城市清洁卫生车、 邮政车、 救护车、 消防车、 囚车、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车、 刑侦勘察车、 公路工程洒水车、 沥青洒车及有关部门专门规定并经自 治区公安、 控办认可的车辆),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配备。

 原配备的专用车一律视同公用车, 占各单位编制。

 (六)

 临时办公室不配备车辆, 如工作确需要车辆时挂靠主管部门调剂使用或临时租车。

 (七)

 自治区各民主党派各配备公用车一辆; 地、 州、市(地级市)

 民主党派由各地控办据实掌握。

 (八)

 公安、 检察、 法院部门的车辆定编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国家管管部门的定编标准执行。

 (九)

 小汽车配备档次。

 1、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准配备进口豪华小轿车。

 2、 自治区党委书记、 人大常委会主任、 自治区主席、政协主席以及享受正省级待遇的领导干部, 配备排气量在 3.0升(含 3.0)

 以下的小轿车; 副省级及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在职领导干部, 配备排气量在 2.5 升(含 2.5)

 以下的小轿车。

 3、 地、 厅级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律不配备专车, 在核定编制内, 可配置排气量在 2.2 升(含 2.2)

 以下的小轿车。

 4、 县(处)

 级单位配备排气量在 1.8 升(含 1.8)

 以下、金额在 25 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5、 科及科以下单位原则上配备单价在 5 万元左右的小汽车, 特殊情况, 最高不得超过 17 万元。

 6、 以上各级单位以前已有超过上述四个档次的(特别是进口车)

 小汽车、 要按自治区纪委《关于印发<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新纪发[1 9 9 4 ] 1 4 号)

 执行。

 对换下来用于接待的超标准车, 可使用到报废为止, 更新时必须按上述档次执行。

 7、 中央驻疆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编制和配备档次,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 小汽车编制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

 小汽车编制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控办)

 负责管理。

 (二)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上述配备标准, 提出本单位小轿车编制数,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财政部门(控办)

 审批。

 1、 自治区区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含退休人员)

 及各地、 州、 市党委、 人大(工委)、 政府(行署)、 政协、 纪委等五套班子的车辆编制, 由自治区控办负

 责审批。

 其中, 属自治区党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管理财务的各行政、 事业单位以及各单位离退干部的车辆编制, 分别由两个管理局和自治区老干局审核后, 报自治区控办审批。

 2、 地、 州、 市所属行政、 事业单位及县(市)

 党委、人大、 政府、 政协、 纪委等五套班子的车辆编制, 由各地、州、 市控办审批, 并报自治区区控办备案。

 县(市)

 所属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及乡 镇车辆编制, 由县(市)

 控办审批,并报地、 州、 市控办备案。

 3、 中央驻疆单位的车辆编制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控办)

 审批, 抄自治区控办备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系统的车辆定编由兵团控办负责办理, 抄自治区控办备案。

 4、 各单位车辆编制数, 是指可配备车辆的限额, 不是必须配备数。

 财务有困难的, 可以缺编, 逐步配够。

 (三)

 各单位所置车辆, 不论有偿还是无偿, 不论是国外赠送还是单位之间相互调整, 都必须经各部门和各地、 州、市控办审核, 报自治区区控办批准。

 公安车辆管理所凭自治区“准购证” 落户。

 (四)

 单位之间车辆相互调整(含编内和超编)

 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所技术鉴定签署有无使用价值的意见后, 由地、州、 市控办、 各主管部门(含中央单位)

 审核, 按程序办理控办购报批手续。

 达到报废条件的车辆一律不得转卖。

 三、 在自治区境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含中央驻疆和地方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纪检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的规定精神认真执行, 不准购买排气量在 2.6 升(含 2.6 升)

 以睥小轿车;不准在非政策性亏损、 拖欠税利和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 购买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四、 本办法对党政机关、 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实行编制审批“登记簿” 管理办法, 请各地计委、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全力配合, 做好这项工作

 五、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单位, 财政(控办)、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控办负责解释。

 七、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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