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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意见(全文)

时间:2022-09-20 13: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对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意见(全文)

 

  关于调整干部管理权限的意见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体制, 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 现就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提出 如下意见:

 一、 县委协助市委管理的干部 县纪委副书记 二、 县委管理的干部 ( 一)

 县人大、 县政府、 县政协党组书记、 副书记、 成员 ;县委委员 、 候补委员 ; 县纪委常委、 委员 ; 县人大常委, 政协秘书长、 常委;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

 上述干部的任免, 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委发文或提名 。

 ( 二)

 正科( 局)

 长级干部 1、 县委办公室主任、 县考核办主任、 县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县台办主任、 县编委办主任、 县直属机关工委书记、县信访局局长、 县委老干部局局长、 县关工委办主任、 县史志办主任、 县文明办主任、 县委渔农办主任、 县档案局( 馆)

 局( 馆)长、 县维稳办主任、 县委 610 办公室主任、 县社工办主任、 县两新工委书记。

 2、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 工作委员 会主任、 专职常委。

 3、 县政府工作部门党政正职( 含县公安局政委), 县法制办

  - 2 - 主任、 县金融办主任、 县国资办主任、 县综治办( 新居民办)

 主任、 县人防办主任、 县驻杭办主任, 县旅游局党组书记、 局长,县广电台党组书记、 台长, 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 局长, 县审管办( 公共资源办)

 党组书记、 主任, 县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 主任, 县瓯飞办主任、 县城建指挥部党组书记、 指挥,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党政正职。

 4、 县政协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 专门委员 会主任、 专职常委。

 5、 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兼副院长,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兼副检察长, 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兼副局长。

 6、 县总工会党组书记、 主席, 团县委书记、 党组书记, 县妇联党组书记、 主席, 县科协主席, 县文联主席, 县残联理事长,县侨联主席, 县工商联党组书记、 主席, 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7、 街道党工委书记、 人大工委主任、 办事处主任, 乡 镇党委书记、 人大主席、 乡 镇长。

 8、 保留正科( 局)

 长级和确定正科( 局)

 长级干部。

 9、 其他 上述干部的任免, 由县委常委会或县委全委会讨论决定, 县委发文或提名 。

 ( 三)

 副科( 局)

 长级干部 1、 县委办副主任、 县考核办副主任, 县纪委常委、 中层正职,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副部级组织员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

  委统战部副部长, 县台办副主任, 县编委办副主任, 县直属机关工委副书记, 县信访局副局长、 县委老干部局副局长、 县关工委专职副主任, 县史志办副主任, 县文明办副主任, 县委渔农办副主任, 县档案局( 馆)

 局副( 馆)

 长, 县维稳办副主任、 县委610 办公室副主任, 社工办副主任、 县两新工委副书记、 县委人才办主任、 县外宣办( 新闻办、 信息办、 新闻中心)

 主任、 县海霞办主任。

 2、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 工作委员 会副主任。

 3、 县政府工作部门党政副职( 含县公安局副政委)、 总师,县法制办副主任、 县金融办副主任、 县国资办副主任、 县综治办( 新居民办)

 副主任、 县人防办副主任、 县驻杭办副主任, 县旅游局副局长, 县广电台副台长、 总编, 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县审管办( 公共资源办)

 副主任, 县供销合作社副主任,县瓯飞办副主任、 总师, 县城建指挥部副指挥、 总师, 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党政副职、 总师,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 教导员 , 北岙派出 所所长、 教导员 , 县社保基金中心主任, 县公路段段长、 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 县港航局局长, 县畜牧兽医办主任, 县市民活动中心主任,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县人民医院院长, 洞头一中校长。

 4、 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专门委员 会副主任。

 5、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县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 县信访局纪检组组长, 县政府工作部门纪委书记、 纪

  - 4 - 检组组长, 县旅游局、 县广电台、 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县审管办( 公共资源办)、 县城建指挥部纪检组组长, 大门海洋经济示范区纪委书记。

 6、 县直属单位设人武部的部长。

 7、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政治处主任、 审判委员 会专职委员 、大门法庭庭长,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政治处主任、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

 8、 县总工会副主席, 团县委副书记, 县妇联副主席, 县科协副主席( 专职), 县文联副主席( 专职), 县残联副理事长, 县侨联副主席( 专职), 县工商联副主席( 专职), 县红十字会副会长( 专职)。

 9、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纪工委书记、 党工委委员 、 人大工委副主任、 办事处副主任、 人武部部长, 乡 镇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党委委员 、 人大副主席、 副乡 镇长、 人武部部长。

 10、 保留副科( 局)

 长级、 确定副科( 局)

 长级和高配副科( 局)

 长级干部。

 11、 县直属单位副科( 局)

 级内设机构正职。

 12、 其他 上述干部的任免, 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委发文或提名 。

 ( 四)

 县委办室务会议成员 , 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 县委统战部部务会议成员 , 县直属单位党委委员 、 党组成员 ,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 、 审判委员 会委员 ,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 、 检

  察委员 会委员 。

 上述干部的任免, 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县委发文或提名 。

 三、 县管科(局)

 级后备干部 1、 县管科( 局)

 级后备干部工作的综合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具体负 责。

 2、 县委政法委配合县委组织部做好县政法各部门科( 局)级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工作。

 四、 县直属单位、 街道乡镇自行管理的干部 1、 县直属单位、 街道乡 镇中层干部自 行管理, 任免前必须由县委组织部进行审核, 任免后须进行备案。

 2、 纪检监察系 统( 含县直机关纪工委副书记、 县直属单位纪委副书记、 纪检组副组长、 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乡 镇纪委副书记)、 宣传文化系 统和政法系统的中层干部任免前, 还须分别征得县纪委、 县委宣传部和县委政法委的同意。

 3、 各街道乡 镇组织员 、 宣传员 在任免、 调整前须分别征得县委组织部、 县委宣传部的同意, 各街道乡 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在任免、 调整前, 还应事先征求县委政法委的意见。

 4、 新录用的街道、 乡 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要求在本县范围内调动的, 须在街道、 乡 镇工作满三年。五、 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管理的干部。

 县人民法院审判员 、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的任免, 由县人民法院党组、 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 具体方案送县委政法委审核

  - 6 - 后, 再由院长、 检察长提名 。

 六、 县委组织部和县人武部共同管理的干部 1、 街道乡 镇人武部副部长。

 2、 县直属单位设人武部的副部长。

 上述干部的任免, 由县人武部和县委组织部共同研究, 征求所在单位党委意见, 由县人武部研究决定, 以部长、 政委名 义任命。

 七、 条块双重管理的干部的任免, 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洞头县委办公室

  2012 年 12 月 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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