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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审核 一、 项目概述 ( 一)
项目 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审核 ( 二)
办理单位:
新津县卫生局 ( 三)
办理窗口:
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 四)
承诺时限:
1 个工作日
( 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 六)
联系电话:
82556802 ( 七)
投诉电话:
82522035 二、 法定依据
(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 1994 年 2 月 26 日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 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二)《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7 号 1994 年 12 月 3 日 )
第十条:“设置医疗机构, 应按审批权限, 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 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四川省贯彻国家 10 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 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计划委员会等 11 厅、 局 1999 年 9 月 28 日 )
( 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妇社发[2006]239 号 三、 办理程序 ( 一)咨询,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事项, 发给申请材料清单。
( 二))
现场审查科室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申请作出同意设置的初审意见; 并组织专家评审, 并下达评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三)
主要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 四)
办结, 完成上述三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办证申请, 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 并当场发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不予受理( 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并当场发证)
。
四、 申请材料 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 图纸除外), 逐页加盖公章, 按次序装订; 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 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 , 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
真实、 完整、 清楚, 不得涂改。
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即所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查科室以文件形式出 具的同 意设置医疗机构的 初审意见 )
;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
申请书》;
3、 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4、 负责人的医师执业证、 职称证、 学历证、 身份证;
5、 机构人员名单结构表;
6、 规章制度;
7、 布局图及科室设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