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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修订调整意见》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时间:2022-09-19 20:45: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揽子修订调整意见》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供大家参考。

...一揽子修订调整意见》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

 

 根据 2013 年 10 月 21 日院长办公会精神, 现面向全校师生征求对 《关于学生工作制度的一揽子修订调整意见》的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 请于 2013 年 10 月 31 日前向学生工作处反馈。方式如下:

 一、 电话:

 80683887, 董文祥; 或 80683975, 田杰昌; 或80683889, 周若涛; 或 80687684, 李贞涛;

 二、 办公网:

 请将意见建议上传至学生工作处“董文祥” 名下;

 三、 邮件:

 请将意见建议发至 50813419@qq.com。

 谢谢!

 关于学生工作制度的一揽子修订调整意见 (征求意见稿)

  自 2002 年山东交通学院组建至今, 学校制定并正在执行的学生工作制度共计 58 项。

 这些制度在学校学生工作运行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学校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学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 学生工作制度中的很多地方已经不能适应实际需要, 应当进行适当修订。

 为此, 就学生工作制度的修订和调整提出以下意见:

 一、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至今, 共计建立相关制度 4 项:

 1.《山东交通学院困难学生教材救助基金暂行管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12]18 号)

 2.《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鲁交院学发[2013]22 号)

 3. 《山东交通学院“人民交通出版社”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鲁交院学发[2013]30 号)

 4.《山东交通学院“春安”航海奖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13]34 号)

 原文执行, 不进行修订。

 二、 将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的制度中的 11 项予以废止,不再保留。

 这 11 项制度是:

 1.《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鲁交院学发[2003]77 号)

 2. 《山东交通学院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 (鲁交院学发[2008]23号)

 3.《山东交通学院劳动课管理办法》 (鲁交院学发[2003]50 号)

 4.《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实行)(鲁交院学发[2003]99 号)

 5.《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班级工作考评办法》( 鲁交院学发[2003]41 号)

 6.《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困难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17 号)

 7.《山东交通学院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18 号)

 8.《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鲁交院发[2005]1 号)

 9.《山东交通学院学校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37 号)

 10.《山东交通学院校内招聘毕业生管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03]93 号)

 11.《山东交通学院系(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27 号)

 三、 将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的制度中的 11 项废止并相应新建相关制度。

 具体是:

 1.废止《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鲁交院发[2007]49号), 新建《山东交通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2.废止《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专项教育实施纲要》(鲁交院发[2004]22 号)

 和《山东交通学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实施方案》(鲁交院学发[2007]9 号), 在这两项制度的基础上,新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化运作实施办法》;

 3.废止《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规定》(鲁交院学发[2003]75 号), 新建《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条例》;

 4.废止《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13 号)、《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16 号)、《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鲁交院学发[2008]14 号), 根据国家及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新颁行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新的 《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山东交通学院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5.废止《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14 号), 按照实际情况要求新建《山东交通学院优秀学生标兵评选办法》;

 6.废止《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鲁交院学发[2003]98 号), 新建《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工作条例》;

 7.废止《山东交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鲁交院学发[2008]30 号), 新建《山东交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8.废止《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立项资助及奖励办法(试行)》(鲁交院发[2003]70 号), 新建《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办法》。

 四、 对 2011 年 12 月 31 日前建立的其他 32 项制度均进行一般修订, 即:

 将各项制度中提到的“系(院)

 ”或“系院”或“系(院、部)

 ”或“系(部、 院)

 ”修改为“学院”。

 五、 对包含在上述第四项中的 12 项制度进行一般修订后, 再进行简单修订后继续执行。

 具体如下:

 (一)《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鲁交院发[2005]76 号):

 第三章按照学校现行的《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鲁交院发[2009]13 号)

 进行替换;

 ( 二)

 《山东交通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鲁交院学发[2007]10 号):

 1.第四十四条中的“学生资料管理系统是记录和保存学生在校表现情况的电子档案室。

 学生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资料管理系统的管理, 有关部门、 系(院)

 负责日常维护”不再保留;

 2.第十九条修改为“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在学生毕业前对学生档案资料进行甄别。

 属于学生个人档案的应形成纸质材料并归档。

 材料不全者应及时补齐, 错误的应及时补正”;

 3.第二十条修改为“学生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一个月 内, 将备份的学生档案资料转送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

 4.附件《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基本资料一览表填写规范》、《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个人补充信息表填写规范》 和《山东交通学院学生家庭成员信息表填写规范》 不再保留。

 (三)《山东交通学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43 号):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并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

 ” (四)《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暂行)》(鲁交院发[2005]77 号):

 1.去掉题目中的“暂行”二字, 正式施行;

 2.第六条中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修改为“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3.第七条中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修改为“教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山东交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鲁交院发[2010]34号):

 1.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的, 给予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修改为“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由他人代替考试、 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修改为“由他人代替考试、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第三十六条第(二)

 项“扰乱考场秩序,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 诱使、 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要求的, 给予记过处分; 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修改为“扰乱考场秩序, 辱骂考试工作人员, 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 诱使、 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要求的,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分”;

 4.第五十二条修改为“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一)

 记过及以下处分, 由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学院会议研究并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后执行;(二)

 留校察看处分, 由学院调查事实后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三)

 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院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工作职能部门组织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校长会议批准后执行, 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处分, 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院调查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 5.在第六十五条之后加入以下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生因出现违反教育教学和考核管理以外的其他行为受到处分的, 通过参加公益活动、 志愿服务活动、 校内义工活动等, 达到 100 小时以上, 经学院考核, 学校认定, 可以获得减轻处分和销过的机会。

 ” “第六十七条

 学生因出现违反教育教学和考核管理的行为受到处分的, 如连续两学期学分绩点列同年级同专业前 15%, 或参加科技创新竞赛活动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或申请并获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或在学业方面取得其他公认的优异成绩, 可以获得减轻处分和销过的机会。

 ” “第六十八条

 下列违纪行为不能获得减轻处分和销过的机会:

 (一)

 因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二)

 因由他人代替考试、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

 其他违纪行为十分严重的。”

 “第六十九条

 处分的撤销一般在一年后通过考核决定。

 撤销处分按以下程序执行: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本班学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所在学院调查、 考核并做出鉴定, 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经分管学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 (六)《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目标及测评办法(试行)》(鲁交院学发[2009]24 号):

 去掉题目中的“试行”二字, 正式施行。

 (七)

 《山东交通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16 号):

 在第三条第(四)

 项后加入以下内容:

 “(五)

 大学期间无不及格课程, 无补考通过课程”。

 (八)《山东交通学院航海类专业学生半军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鲁交院学发[2009]39 号):

 去掉题目中的“试行”二字, 正式施行。

 (九)《山东交通学院学生经济资助条例》 (鲁交院发[2008]14号):

 1.第六条修改为“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 2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

 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2.第九条不再保留;

 3.第十三条第(二)、(四)

 项不再保留;

 4.第十五条第(二)、(三)、(五)

 项不再保留;

 5.第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第四章第四节不再保留;

 7.第三十条不再保留;

 8.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 学校在全校通报, 颁发助学金”;

 9.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学校将按贷款协议, 将贷款额冲抵学费等”;

 10.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勤工助学、 困难补助、 学费减免缓等学校资助项目的评定, 由学院审核, 学校审批,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由学院审批”;

 11.第六十二条、 六十三条、 六十五条不再保留。

 (十)

 山东交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15 号):

 1.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资助人数及金额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配的名额和经费为准”;

 2.第六条第(一)

 项修改为“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每年 9 月 开始受理申请, 当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上报”; 3.第六条第(二)

 项修改为“学校按学院上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至学院”;

 4.第七条第(三)、(四)

 项不再保留。

 (十一)《山东交通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办法》(鲁交院学发[2006]39 号):

 1.第四条、 第五条不再保留;

 2.第六条第(三)

 项修改为“学院审批”;

 3.第六条第(五)

 项修改为“财务处根据审批意见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4.第六条第(六)、(七)

 项不再保留;

 5.第七条第(四)、(五)

 项不再保留;

 6.在第七条后加入新的一条“学校创造条件,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申请各类困难补助等,确保其正常完成学业”。

 (十二)《山东交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交院学发[2008]11 号):

 1.第二条第 (三)项修改为“学校按照不低于在校学生总数 20%的比例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量”;

 2.第五条不再保留。

 六、 本意见对学生工作各项制度的修订、 增加、 调整的内容,均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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