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牧业公司环保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
牧业公司环保巡查制度
1 目的
指导与规范养殖场环保工作的日常业务,加强公司环保监督管理,完善操作流程,提高和改善公司现场环境质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临沂牧业所属各场(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的现场检查管理。
3 废弃 物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废弃物包含但不限于场(厂)区内外由我公司产生的猪粪、猪尿、处理后的中水、生活垃圾、锅炉燃烧废渣、药瓶包装物、药品残留物、过期药品、输精管、输针管等器械、病死猪、化尸池堆积物以及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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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
4.1 临沂牧业事业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解释和完善。
4.2 临沂牧业所属各场(厂)负责人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执行并配合巡查。包括组织协同巡查人员、提供相应材料、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措施的实施。
4.3临沂牧业设备环保班依据本制度制定巡查计划、组织或参与巡查、评估巡查结果、纠正违规行为、下达整改通知、审查整改计划、监督整改效果等。
4.4 临沂牧业综合科负责对违规行为的违规考核及通报。
5 巡查 办法及 内容
5.1 巡查办法 巡查分日常巡查、综合性检查、重点抽查。
5.1.1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由各场(厂)负责人根据制度自行组织人员对本单位所属内外环境进行巡查。
每日至少一次。
5.1.2
综合性巡查
由设备环保班协同集团主管环保的领导等人员每月对各场(厂)进行的全方位巡查。每月至少一次。
5.1.3
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不定期进行,抽查的对象为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排污设备和排污点。每月至少二次。
5.2 巡查内容 1)固液分离机、压滤机、曝气机等主要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2)处理水量、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变化情况。
3)粪便、沼渣、生活垃圾、锅炉燃烧粪渣等固体物清理是否及时。
4)现场卫生是否整洁。
5)污水暂存池沼液及中水消纳是否及时;每日沼液或中水的去处需按要求建立台账,并存档。
6)每日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及真实性。
7)重点监控设备、雨、污排等管道及暂存池的是否跑、冒、滴、漏。
8)不安全隐患的排查与监督整改。
9)药瓶、输液管、输精管等药品包装物、废旧药品器械是否按废弃
物处置办法(见附件)深埋或处理。
6 巡查问题处理程序
6.1 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应立即解决,不能立即解决的由制定排期并制定负责人跟踪。无能力解决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上报牧业公司总经理及设备环保负责人,由设备环保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出具解决方案后,由各场(厂)负责具体实施,并制定排期。
6.2 综合性巡查或重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需由单位负责人在 24 小时内书面回复整改措施、期限。整改自检合格后,应通知设备环保班进行验收。
6.3 国家及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在第一时间汇报事业部总经理及分管副总裁。确需在整改单或处罚通知单签字的或书面上报整改措施及期限的,应征得事业部总经理同意后才可签字或上报。同时应立即根据公司批准后整改方案、期限开始整改,整改期间由设备环保班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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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处罚机制
7.1 各场(厂)负责人未能按巡查制度定期巡查或应付巡查的,处负责人 200 元/次罚款。
7.2 对于综合性巡查或重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未能按期回复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的,处负责人 400 元/次罚款;未能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负责人 500 元/次罚款,并处责任主体 1000 元/次罚款(具体处罚明单由负责人细分);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处负责人 2000 元/次罚款。
7.3 因整改不力或未整改的项目导致政府环保主管部门作出处罚的,处负责人 5000 元/次罚款。
7.4 考核处罚均以通报形式由综合科下发并存档。
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临沂牧通字8 [2015]48 号 《牧业公司环保巡查制度》 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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