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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全文)

时间:2022-09-11 12:3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全文),供大家参考。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全文)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

 各社区(居):

 为切实关心关爱农村离职老干部、 老党员, 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的意见》 精神, 经街道党工委、 办事处研究决定, 制定本意见。

 一、 提高农村离职老干部生活补助

  (一)

 扩大补助对象。

 1966 年 5 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和 1966 年 5 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书记、 大队长、 经委主任, 副书记、 副主任、 副大队长, 妇女主任、 文书、 会计等农村老干部, 以及街道目前已落实生活补助的有关人员。

 (二)

 提升补助标准。

 1966 年 5 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的补助标准:

 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30 元。

 其余已享受补助的农村老干部(2010 年提标时确定的对象)

 补助标准:

 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200 元。

 企业退休干部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 部门退职(分流)

 人员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其中属原县属大集体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加 150 元;已按县相关政策调整的, 此次不再调整)。

 (三)

 明确新享受对象补助标准。

 1966 年 5 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村主职干部:

 累计任职满 10 年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300 元; 累计任职满 20 年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350 元。

 1966 年 5 月以后因正常原因离职的村非主职干部:

 累计任职满 10 年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200 元; 累计任职满 20 年及以上的,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 250 元。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补助

  1. 工作调动至机关事业单位, 离职后享受机关事业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的。

 2. 扩大覆盖面后新增享受的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五)

 发放形式

  符合本文件条件享受补助的人员, 已享受的按原支出渠道不变, 新增享受的参照同类型人员从相同渠道支出。

 二、 健全党员关怀帮扶机制

  1. 建立党员关爱资金。

 各社区(居)

 分别建立党员关爱资金, 资金可通过村集体出资、党员认捐、 社会募捐等形式多渠道筹集, 资金规模以满足党员关爱且略有结余为原则。

 2. 关爱资金的使用。

 村级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党内走访慰问, 在重大节庆日对老党员、 生活困难党员及党员家庭遭遇突发事件、 重大灾害等情况时进行慰问。

 对 1960 年 1 月 1 日以前入党的党员, 每月发放 100 元的生活补贴。

 本意见从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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