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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文档)

时间:2022-08-01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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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完整文档)

以知识产权之法,,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 我国是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极其丰富的国家,但是当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比较强烈的冲击。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均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公民权利的范围。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概念。本文主要论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论述及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以期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意义。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一个民族极为重要,蕴含着巨大的价值,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各专家学者所持的两种观点分别为特殊法律保护模式以及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充分保护的理想途径是采用传统的知识产权模式与特殊的法律保护模式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特征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其规定第 2条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被定义为各种实践、表演、表现、或其他活动,是每个民族的个人作为他们的知识、文化以及技能的表现形式等,广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包括民族相关的工具,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可以得知,非物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并不是实质性的,它必须通过人或物的表达,被人们所认识和感知,这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显著的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多样性,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

 演艺术、民间传说、礼仪、节日、传统知识和习俗、传统手工艺技艺和相关文化空间的各种表现形式,它们的表现和多样性各不相同,故而极其多样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通过人或物的表达,被人们所认识和感知,是人类所创造的,故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其区别于联系上。

 从区别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主体不同,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创造知识产品,更多表现为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故而传统的知识产权大多确定,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题;知识产权的课题主要是知识产品,通常私人性较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客体是传统文化资源、历史性的、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表现,往往由特定的民族或地域群体来分享。从时间上来看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期,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没有,也可以说是永久。因为知识产权在有限的时间内是有其设定的目的,是鼓励创造的成果,以促进科学和文化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其保护可以说时间不限。。

 从联系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更重要的是习俗、民俗节日和文化空间,基本不会表现出具体的形式,故而中国传统节日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直接受知识产权保护,但是可以制定相应法律进行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极其丰富,知识产权法应为其充分服务,当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已被广泛采用,虽然很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依赖于一个基于整个知识产权系统综合的方法,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为著作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独特的世代承接力、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超过规定的保护期限的特点,虽然不满足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多种形式与文学艺术作品极为相似,使得著作权法自然成为民间文艺保护的一种手段。第二种为专利保护制度,专利模式主要适用于自然界和宇宙以及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和实践,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新发明最适合专利保护模式。第三种为商标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

 品或者服务,可以受商标法保护,并可以通过集体商标和认证标志的登记保护,通过商标的不断更新,可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种为地理标志保护系统,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为强烈的地域性,与民族以及地区联系紧密,因此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理标志保护 (二)特殊的法律保护模式

  特别法模式指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和创造知识产权的新类型。采用这一模式,立法者可以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特点,设计一个特定的法律体系,不受旧模式的束缚,避免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198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发布的非法开采和其他有害行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模型法中指出应当建立民间文学表达保护的特殊法律保护模式,虽然模型法只提到版权保护模式,并不是很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从中也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寻求一种特殊的法律保护模式 (三)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结合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专门法模式以及当前国际立法趋势的缺陷,笔者认为宜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在未来。一方面,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可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型,创建一个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

 总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是新世纪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性挑战,笔者通过分析提倡综合保护模式的使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王莉霞,陈荣婕,许中媛. 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进展[J]. 人文地理,2015,05:7-12. [2]冯晓青.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保护[J]. 知识产权,2015,03:15-23. [3] 魏 丽 丽 . 论 非 物 质 文 化 遗 产 知 识 产 权 的 法 律 保 护 模 式 [J]. 学 术 交流,2015,09: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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