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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和管理(完整)

时间:2022-09-05 12: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和管理(完整),供大家参考。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办理和管理(完整)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和管理 一、什么叫信访案件 群众的信访活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或写信、或当面陈述,或打举报电话、或投寄录音、录像资料、或网上举报。平时所说的信访件是指群众信访活动中形成的这些文字记载及有关资料。一次信访活动及其相应的文字资料即为一个信访件。一次来访、一次来信、一次举报电话、一封电报、一次网上举报等都会形成一个信访件。信访件反映的问题称为信访问题。

 信访案件,是信访部门长期沿用的概念,是从案件的、案件的办理渠道并考虑历史的延续来命名的,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促催办并要求回报结果或者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调查处理的重要信访问题。信访件与信访案件的关系,是全部和部分的关系。信访案件是由一部分信访件经过认真筛选,并履行一定的批准程序转化而成的。对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来说,信访案件就是县纪委交办,要求回报结果的信访问题。

 信访案件的查处范围,是根据信访问题所涉及的对象和内容确定的。查处对象一般应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以内党的组织、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

 二、信访案件的办理要求和交办程序 《关于加强纪检监察信访案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应经领导审批、签发,以正式公函(附原件和信访案件收函回执单)交办。

 1、以正式公函(附来信原件、举报电话记录原件、来访递交件原件、网上举报记录)交办。

 2、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接到县纪委的交办函,对属于本级党委、政府管辖范围干部问题的案件,应当成立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定时限、定质量,及时严格按程序办理。

 3、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在办案过程中要及时向县纪委做好中间汇报、回报结果工作。

 4、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对县纪委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及时认真办理,不允许扣压和拖延。对因拖延、扣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需要推迟办理的,应向县纪委作出书面说明。

 5、要按时办结。通常情况下,要情况件一般办结时限为 1 个月,延期最多不超过 3 个月;要结果信访件办结时限为 3 个月,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 3 个月;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的办结时限为 6 个月。确实不能按期办结的案件,

 要写出书面延期申请报县纪委,县纪委同意后抓紧办理,确保按时办结。

 6、对经调查,违纪违法事实存在,需要对当事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须及时到县纪委案件检查室办理立案手续,进行立案调查。

 三、信访案件的督办 为了保证信访案件办理的时限和质量,县纪委对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和指导。

 (一)督办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要求查报结果的函件一经发出,该案即列入沟通和催办的范围,下列情况应当列入重点进行督办:

 1、超过办结时限的信访案件。凡未立案查处的,乡镇、县直部门在 3 个月内没有报告结果的;凡立案查处,乡镇、县直部门在 6 个月没有报告结果的。

 2、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老案。老案也称积案,指查办一年以上仍不能结案的案件。

 3、已经报告结果,但县纪委认为需要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补报有关材料的信访案件。

 4、领导批示要求尽快报告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

 5、其他需要掌握办理情况的信访案件。

 (二)督办的办法 一般采取电话催办、派人督办、发函催办、通报案件报结情况、调卷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县纪委将采取通报案件报结情况的形式,加大督办力度。对县纪委领导批示件、要结果案件、要情况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每月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通报,以引起重视,加快进度。并把这项工作完成情况给入县委、县政府综合考核中的党风廉政建设部分,加强考核。对县纪委的督办意见,乡镇、县直部门应当尊重和服从,并认真落实,不准敷衍搪塞。

 四、报告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程序及规定 (一)报告信访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形式 凡要求查报结果的信访案件,必须以书面形式按期报告办理结果。调查报告具体要有以下几方面:标题、收文单位、正文、落款等。有的还要附有反馈情况。

 (二)报告结果件的必备材料 1、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的必备材料有: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乡镇、县直部门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2、申诉案件的必备材料有: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

 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乡镇、县直部门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信访案件的报结要求 1、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规定,必备材料必须齐全。

 2、乡镇、县直部门必须对所上报的结案材料认真负责,报告中的每一句都必须有调查材料和证据为依据,不得做假和应付。并对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逐项做出 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 的认定。

 3、上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并有签发人,禁止用复印件上报。

 4、一案一报,一案一结,不得一个呈报函报结几个案。

 5、要有反馈情况。案件查处后,对署实名信访要及时组织办案人员向上访人反馈,听取上访人意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匿名信访,也可根据实际,组织问题发生单位全体党员或群众代表,通报案件查处情况,让群众了解实情,确保息诉罢访。反馈时要填写《信访案件反馈情况表》,由信访人或听取反馈人员签署意见和姓名。并形成简明扼要的反馈情况,一同附在调查报告后。若系化名、假名,上报时予以注明。

 6、凡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呈报报告不合格被县纪委退回要求重报或补报的,在对乡镇、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按规定扣分。

 五、信访案件的销案 (一)乡镇纪委、县直部门纪检组在调查处理信访案件遇到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致使案件无法继续调查处理的,可以向县纪委申请销案:

 1、被举报人违法违纪并触犯刑律,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立案侦察的案件。

 2、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查清或在查处过程中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没有必要再继续查处的案件。

 3、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唯一的被检举控告人已经死亡,没有必要再查处的案件。

 (二)信访案件销案的审批程序 1、向县纪委呈报的申请销案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清原交办函函号、主要案情、申请销案的理由等。

 2、县纪委在收到申请销案报告后,对申请销案的理由进行研究,经原批准交办的领导同意或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向申请单位做出答复。

 六、信访案件的结案 (一)符合下列标准的信访案件,可做结案处理 1、事实清楚。即发案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当事人、所反映问题的情节及后果等都已调查得清清楚楚。

 2、结论正确。即对所发生的事件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并依据党章、政策、法规分析定性,不夸大不缩小。

 3、处理恰当。对被举报人的错误做出处理后,各项处理意见均已落实。处分要有处分决定,检讨要有检讨材料,通报要有通报文件,经济赔偿要有证据等。

 4、文字材料齐备,报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呈报程序。

 (二)履行结案程序 1、县纪委收到报结材料后,由专人进行登记,并按照信访案件的结案标准和报结要求,认真审核,提出意见,送有关领导审批。

 2、凡经领导审核批准结案的案件,应尽快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凡经研究不同意结案的,有关单位按要求进行补充调查,并按期补报材料。

 七、信访案件属实程度的认定 (一)属实程度的分类 主要分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实四类。

 1、属实 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相符或基本相符。

 2、基本属实 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大部分相符或主要错误事实相符。

 3、部分属实 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只有一部分属实或只有次要错误事实相符。

 4、不实 信访举报所反映的情况与调查结果相对比,完全不符。

 在实际工作中,也会遇到当事人死亡、失踪或者账务因其他因素被销毁,从而找不到证据、证人,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 无法查证 或 查无实据 。

 (二)属实程度认定分析 1、属实的四种情况 (1)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一致。

 (2)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只是由于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使后果略有出入。

 (3)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在事实和情节上略有出入,但不影响错误事实的认定。

 (4)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只是被检举控告者的职务、单位等某些细节有出入。如将政府部门写成党的机关,将一般干部写成领导干部,将正职写成副职,将党内职务写成行政职务,将原职写成现职等。

 2、基本属实的五种情况 (1)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但后果不同。

 (2)主要错误事实或大部分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后果相同。

 (3)错误事实及造成的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只是某些情节及后果略有出入。

 (4)多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符,少数错误事实不能认定。

 (5)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信访者所指控的当事人虽不是同一

 对象,但他们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实际当事人所犯的错误事实是经被检举控告人同意、默许、授意或暗示的。

 3、部分属实的七种情况 (1)只有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

 (2)次要的或少数的错误事实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后果不同。

 (3)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所犯错误的事实在情节上有很大出入。

 (4)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大致相同,但主要责任不应由被检举控告人承担。

 (5)只有少数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一致。

 (6)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所犯错误的实际当事人与被检举控告人有密切关系。但被检举控告人对实际当事人的错误行为并未授意或同意,只是在造成错误事实后没有坚决纠正或制止。

 (7)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类似,但被检举控告人不是事实上犯错误的当事人,而是实际犯错误的当事人盗用他的名义。

 4、不实的四种情况 (1)错误事实及后果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完全不符。

 (2)被检举控告者的姓名、单位及活动内容等与信访举报反映的情况相同,但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者所指控的错误事实及后果。

 (3)被检举控告者没有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错误事实,在调查中发现了信访者没有反映的其他问题。

 (4)信访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及其后果存在,但是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等错误,属于张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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