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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优秀范文】

时间:2022-09-03 19:0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优秀范文】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标准编制说明

 一、 必要性 《2008-2010 年全国安全生产 (主要工业领域)

 标准化发展规划》提出了“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作为主要规划领域之一。

 而根据事故统计资料, 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可燃气泄漏或挥发所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是屡见不鲜的, 而且往往会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已成为我国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因此控制可燃气的火灾爆炸事故, 是我国危化品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工作场所的检测报警装置, 俗称安全工作的眼睛, 其重要地位可见一斑。

 然而, 我国工作场所的可燃气检测报警有许多不尽人意之处。有的场所应该设置可燃气检测报警装置, 却没有设置; 有的场所虽然设置了检测报警装置, 但是从仪器选型、 安装位置的确定, 报警值的设定, 直至系统的安装和联网, 多有不规范之处, 影响了检测报警的效果; 更有甚者, 有的检测报警装置不能正常运行, 成为摆设。

 诸多问题成为可燃气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

 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 是在检测报警置设置方面没有科学完善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

 当前, 我们国内只有中石化 1999 年制定的“石油化工企业可燃

 气 体和 有 毒 气 体 检 测 报 警 设 计 规 范 ”( 现 已 批 准 为 国 家 标准GB50493-2009)。

 这个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 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 对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 运输、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非石油化工企业),不太适用。

 国外发达国家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非常重视, 安全部门发布相关的指南和标准, 指导企业设计检测报警系统, 体现了科学化和规范化,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本规范的编制, 旨在制定结合我们国情的“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改善和规范工作场所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切实提高其功效,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促进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效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工业事故。

 二、 工作简况 1、 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是标准化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研究” 的研究成果, 主要起草单位为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 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 会化学品 安全分技术委员 会( TC 288/SC 3)。

 2、 协作单位 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3、 起草过程 标准制订任务下达后, 起草单位立即组建标准起草小组, 制定了

 工作方案, 起草小组按照工作方案, 首先收集、 查阅、 整理、 分析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等相关标准, 在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充分参考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规范的要求, 经过多次探讨、 协商、 修改后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初稿。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将征求意见稿初稿印发至各省市安监局、 危险化学品企业、 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设计单位、 安全生产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专家, 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

 之后对各单位和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整理, 根据各单位和专家提出的意见, 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了完善修改, 特别是对 “强制性要求”条款、“推荐性要求” 条款和“陈述性” 条款中助动词的使用进行了统一规范。

 同时还对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 确定了采纳、 不采纳的原因说明。并将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初稿发送给各成员单位, 采纳了成员单位的部分反馈意见, 形成了最终征求意见稿。

 4、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如表 1 所示。

 表 1

  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序号 起草人姓名

 职务职称 承担的工作 1 吴宗之 院长/研究员

 负责标准总体设计 2 关磊 高工 负责标准框架设计和编制具体工作

 3 桑海泉 高工 具体编写标准部分内容 4 张广智 高工 具体编写标准部分内容 5 任红军 高工 具体编写标准部分内容

 三、 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 标准制定的原则是:

 保证标准的适用性; 保持标准的先进性; 注意标准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注意标准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 结合我国国情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在确定标准项目时首先要注意标准的适用范围, 既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宽, 使编制的标准没有实际技术内容; 也不要让标准所涵盖的领域过窄, 造成对标准的肢解, 无谓地增加标准项目。

 编制过程中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相关标准协调, 避免与法律法规、 相关标准之间出现矛盾, 给标准的实施造成困难。

 在内容结构上,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包括四部分:

 一是范围, 明确了《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适用的范围, 即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 运输、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二是规范性引用文件, 说明了《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引用或涉及的一些标准。

 三是术语和定义, 对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中涉及的泄漏释放源、 可燃气体、 工作场所、 检测报警装置、 甲类气体、 乙类气体、 甲 A 甲 B 乙 A 乙 B 类液体的分类等特定用语和专业术

 语进行了描述和界定。

 四是《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主要内容, 规定了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 包括可燃气体危险场所风险量化界定、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点设定和检测器安装位置的确定、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值的确定和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四、 技术论证与效果 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选型和设置方面, 国内的主要标准包括:

 《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808)、《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等。

 本标准在结合本行业安全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充分参考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安全规范的要求, 形成了标准草案。该标准草案为企业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选型、 定位、 布置、 使用与维护等整个生命周期内活动提供技术依据, 可规范和促进安全监控系统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推广应用, 对降低事故风险、 提高事故预测预警和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将起到重要作用。

 本标准的实施, 将对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系统的长周期稳定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进一步推进可燃气探测报警装置开发及检测等产业化进程, 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持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效益显著和社会效益巨大。

 五、 对标情况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参考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作业环境气体监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12358)、 《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 试验方法》(GB1680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等国标或行业标准, 未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六、 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1、 名称:

 工作场所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 运输、 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

 3、 重要条款说明:

 (1)

 第 3 章“术语和符号” 中明确了“泄漏释放源”,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 “检测报警装置”、“甲类气体”、 “乙类气体”、 “甲 A甲 B 乙 A乙 B 类液体的分类”、 “LEL”等共计 8 个术语和符号。

 其中:

 3.1 泄漏释放源:

 可能释放出可燃或有毒气体(含蒸气)

 部位。

 3.2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

 在 20 ℃和标准大气压 101.3 kPa 时与空气混合有一定易燃范围的气体。

 3.3 泄漏释放源可燃气体工作场所:

 可能出现可燃气体的生产、

 运输、 储存和使用的场所, 如化工厂、 罐区、 石油炼化、 冶金、 污水处理、 喷漆车间、 燃气或者爆炸性液体蒸汽运输车、 气化站、 加油加气站、 食堂和沼气站等。

 3.4 检测报警装置:

 当环境中可燃气体泄露时, 能发出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的装置。

 3.5 甲类气体:

 爆炸浓度下限<10%的气体, 包括氢气、 硫化氢、甲烷、 乙烷、 丙烷、 丁烷、 乙烯、 丙烯、 乙炔、 氯乙烯、 甲醛、 甲胺、环氧乙烷、 炼焦煤气、 水煤气、 天然气、 油田伴生气和液化石油气等。

 3.6 乙类气体:

 爆炸浓度下限等于和高于 10%的可燃气体。

 例如,氨气、 一氧化碳和发生炉煤气等少数可燃气体。

 3.7 甲 A 甲 B 乙 A 乙 B 类液体的分类

  表 1

 甲 A 甲 B 乙 A 乙 B 类液体分类 序号 类别 名称 特征 1 甲 A 液化烃 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 0. 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2 甲 B 可燃液体 甲 A 类以外, 闪点<28℃ 3 乙 A 可燃液体 闪点在 28℃至 45℃ 4 乙 B 可燃液体 闪点在 45℃至 60℃ 3.8 符号 LEL: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

 值。

 (2)

 第 4 章“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要求” 中规定了气体爆炸危险场所的区域等级、 可燃气体报警仪和报警仪所用传感器的选型要求, 其中:

 4.1.1 参照《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GB 3836)做了规定。

 4.2.1.1—4.2.1.4 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做了规定。

 4.2.1.5 很多危化品爆炸事故都是由于运输过程中可燃气体泄漏引发的, 因此对本条做了规定。

 4.2.2.1—4.2.2.6 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做了规定。

 4.3.1.1—4.3.1.9 参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做了规定。

 4.3.2.1 参照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做了规定。

 4.3.2.2—4.3.2.11 参照《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做了规定。

 4.4.1—4.4.2 参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 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 3036-2010)

 做了规定。

 4、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在本标准的起草过程中, 没有出现重大分歧意见。

 5、 与有关的现行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的部分条款参考了 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置方面的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与现行相关标准不存在矛盾、 冲突问题。

 七、 相关建议 1、 标准性质(强制性、 推荐性)

 的建议;

 本标准第四章的 4.2.1.5、 4.3.1.1、 4.3.1.4、 4.3.1.9、 4.3.2.1、 4.3.2.2、4.3.2.3、 4.3.2.4、 4.3.2.5、 4.3.2.6、 4.4 为强制性条款, 其余为推荐性

 条款。

 2、 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措施 (组织措施、 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

 建议实施时可以有 3 个月的准备或过渡期。

 本标准起草工作组在起草标准的同时负责编写本标准的宣贯教材, 由本标准的归口标委会——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会组织标准的宣贯, 对相关企业进行宣贯培训。

 3、 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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