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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优秀范文】

时间:2022-08-31 18:10: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平时考核方案【优秀范文】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劳教人民警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促进劳教人民警察考核工作经常化、 制度化、 规范化,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业务精通、 作风优良、 执法公正的劳教人民警察队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和《天津市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暂行办法》, 结合我所实际,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在岗工作的劳教人民警察,现职所处级劳教人民警察的平时考核,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三条  劳教人民警察的平时考核内容,以履行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为基本依据, 按照德、 能、 勤、 绩、 廉五个方面, 重点考核民警履行职责、 完成工作目标、 工作任务以及出勤等情况。 (一)

 德。

 是指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执行上级党委决议部署, 严守政治纪律等情况。

 特别是在政治立场、理论素养、 行为规范、 社会公德、 诚信操守、 思想境界、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

 能。

 是指民警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 即把握政策、 组织开展工作、 解决处理问题及统筹协调等方面的能力。

 此外, 中

  层领导还包括与其职位相匹配的统筹计划、 组织领导、 综合协调、语言文字表达、 专业能力水平等; 一般民警还包括与其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业务技能、 协调配合能力、 表达能力等应具备的能力。 (三)

 勤。

 指民警勤奋敬业的情况, 包括民警的工作态度、事业心、 责任心, 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四)

 绩。

 指民警完成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依法履行职责达到任务目标的程度, 包括重大活动、 日常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工作的效率、 质量、 数量及成效等。

  (五)

 廉。

 指民警遵纪守法、 依法行政、 廉洁自律等情况,以及有无失职、 渎职、 不作为、 乱作为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四条 平时考核实行百分制, 平时考核得分占全年考核分值的8 0 % 。

 平时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平时考核的基础分为8 0 分, 根据相关减分和加分条款计算考核得分。

 考核得分9 0 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7 0 分至8 9 分为称职等次,6 0 分至69 分为基本称职等次,  59 分及以下为不称职等次。 (一)

 加分条款 1、 有助人为乐、 见义勇为、 扶贫济困的事迹和行为的加5- 10分。

  2、 参加本单位或局级以上各类竞赛取得前三名的加5- 10 分。 3、 受到个人嘉奖、 三等功、 二等功、 一等功及荣誉称号的加5- 10 分。

 所在科、 大队受到集体奖励的, 每人加3分。

  

  4、 勇于探索, 改革创新, 其工作做法及经验被所或局采纳推广的加5- 10 分。

  5、 认真履行职责, 工作积极肯干, 任劳任怨, 工作业绩突出的加5- 10 分。

  6、 在执法业绩考评和岗位风险防控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加5- 10 分。

  7 、 积极采取防控措施, 及时发现并制止劳教、 强戒人员逃跑、 自杀等重大事故的加10 分。

  8 、 稿件被所刊、 市劳教局、 市司法局、 市政法报或部级以上刊物刊载的, 给主要撰稿人加1- 5分。

  9 、 比照上述加分条款, 有其他突出表现和成绩的, 经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认定, 酌情加5- 10 分。

  (二)

 减分条款 1、 听信、 传播政治谣言的扣5分, 发表与劳教人民警察身份不相符言论造成一定危害的扣5- 11分。

  2、 不参加集中学习、 会议和集体活动、 不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的每次扣2分。

  3、 不遵守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行为的扣5分, 给单位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扣6- 11分。

  4 、 无正当理由迟到、 早退每次扣4 分, 工作时间私自外出的每次扣4 分, 无故不上班的每天扣6分。

  5、 工作中,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扣5分, 贻误工作的扣6- 11分。

  6、 工作责任心不强, 工作作风差, 办事推诿扯皮, 工作时

  间上网炒股、 聊天、 打游戏的扣5- 11分,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扣12- 21分。

  7 、 工作效率低,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违反工作程序及工作承诺时限的扣5- 11分, 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扣12- 21分。

  8 、 违反警容风纪管理规定行为的每次扣3分。

      9、 未制定个人月 工作计划的每月 扣2分, 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工作日志的每月 扣2分。

  10 、 违反“六条禁令” 的,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等次。

  11、 比照上述减分条款, 有其他应当减分情形的, 经领导小组或考核小组认定, 酌减5- 10 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五条  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由政委担任, 副政委、政治处(纪检监察)

 负责人担任组员。

 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处, 负责全所平时考核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和中层领导干部的平时考核工作; 科室(大队)

 根据需要成立民警平时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民警的平时考核工作。

  第六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按照个人自评、 群众评议、 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 报领导小组审核评定的步骤进行。

  第七条  民警平时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由被考核民警签署意见。

  第八条  民警对本次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有异议的,可以

  向考评领导小组或所党委反映。

   第五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采取“月 计划、 日记录、 周记载、 季考核” 的方法进行。

  (一)

 制定个人月 工作计划。

 民警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结合当前工作制定出每月工作计划, 明确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 质量和措施, 作为民警考核的基本依据  。

  (二)

 填写个人工作记录。

 根据个人工作计划, 对计划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中层领导干部和重点岗位民警要每日进行记录, 其他民警每周进行记载。

      (三)

 填写考核登记表。

 民警每季度填写《民警平时考核登记表》, 对履职情况、 完成工作任务、 领导交办事项、 重要工作、出勤等主要情况进行小结和自我评价, 在加分栏中填写加分理由和事项, 在减分栏中填写减分理由和事项, 对未完成的工作要说明理由。

  (四)

 对一般民警的考核。

 每季度由科室(大队)

 考核小组根据民警个人小结, 结合警务督察、 民警岗位风险防控、 执法业绩档案、 管教、 生产业务考核等情况, 召开民警会议, 进行互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 对民警进行综合评价, 填写《民警平时考核得分表》, 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所考评领导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对科室(大队)

 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确定考核等次并报所长办公会。

 所长办公会通过后, 由政治处负责收集、 整理、 归档, 并

  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民警。

  (五)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

 由分管所领导根据中层干部个人小结, 结合部门的工作计划、 措施、 业绩、 队伍状况、 整体建设等各项工作情况, 以及部门警务督察、 岗位风险防控、 执法业绩档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填写《民警平时考核得分表》, 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并报所考评领导小组。

 考评领导小组对分管所领导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确定考核等次并报所长办公会。

 所长办公会通过后, 由政治处负责收集、 整理、 归档, 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中层干部。

  (六)

 每季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2% 以内。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民警在试用期内和处分期内参加平时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任职、 定级、 解除处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考核周期内因病、 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月 工作日一半以上的, 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结果是年度考核确定等次的基础和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民警在平时考核中有1次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平时考核中有2次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年度考核原则上不能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十四条  对平时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 实行诫勉谈话, 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未进行平时考核的民警或平时考核被确定基本称职等次、 不称职等次的民警, 不能参加年终的各种评先活动。

   第七章 考核机关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所政治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所领导班子成员为所中层领导干部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 科室(大队)

 领导为本科室劳教人民警平时考核的主管领导。

   第八章 考核纪律  第十八条  劳教人民警察平时考核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不得借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

 政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 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故意夸大、 缩小、 隐瞒、 歪曲事实;  (二)

 不准弄虚作假, 提供虚假情况;  (三)

 不准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  对违反上述纪律的人员, 视其性质、 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 进行批评教育

 考核失实的, 考核结果无效。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〇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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