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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时间:2022-08-29 17:50:04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供大家参考。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我国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为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从国家层面系统性的、全局性的作出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免费向居民提供。项目自 2009 年实施,人均经费从 15 元提高到 45元,服务内容从九类扩展到十二类。

 居民健康档案(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

 服务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居民健康档案的维护管理 预防接种(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 0-6 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服务内容:预防接种管理

  预防接种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孕产妇健康管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

  孕中期健康管理

  孕晚期健康管理

 产后访视

 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

 服务对象: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服务内容:检查发现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健康体检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 型糖尿病)

 服务对象: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中 2 型糖尿病患者 服务内容:检查发现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健康体检 中医药健康管理(2013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 0-36 个月常住儿童 服务内容: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老年人中医药保健指导 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卫生计生监督协管(2011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 服务内容: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

  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学校卫生服务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 健康教育(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儿童健康管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的 0-6 岁儿童 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

  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婴幼儿健康管理

 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老年人健康管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服务内容: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体格检查

  辅助检查

 健康指导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服务内容:患者信息管理

 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健康体检 肺结核患者管理(2015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

  服务内容:筛查及推介转诊

  第一次入户随访

  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

  结案评估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2009 年开始实施)

 服务对象:辖区内服务人口 服务内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居民会客室服务承诺:党员轮流坐班接待;做好群众来访登记工作,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调解、处理群众各类矛盾纠纷,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日间照料室服务承诺:做好服务内容登记;了解老年人的实际需求,针对不同层次老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

 文体娱乐室服务承诺:用文明的语言,整洁的环境,让老人在活动中增进友谊,陶冶情操;为老人服务,让老人感受到家的温暖。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浙江发展的探索与实践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也是我国公共卫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工作。是我国政府针对当前城乡 居民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 以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慢性疾病患者为重点人群, 面向全体居民免费提供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

 开展服务项目所需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 城乡 居民可直接受益。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由乡 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负责具体实施。

 村卫生室、 社区卫生服务站分别接受乡 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合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按照政府部门的部署来提供相应的服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规定的服务内容由国家为城乡 居民免费提供, 所需经费由政府承担, 居民接受服务项目内的服务不需要再缴纳费用。

 2011 年, 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人均 25 元, 全国经费补助总额达到 325 亿元。

 人均补助标准比 2009 年的 15 元提高了 10 元, 主要用于扩大服务覆盖人群以及增加服务项目和内容。

 今后,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经费补助及其项目内容还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 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适时进行调整。

 地方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 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 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和经费补助标准。[1]不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自 2009 年启动以来, 在城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了普遍开展,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1 年,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每年 15 元提高至 25 元。

 2013 年, 将人均经费标准提高到 30 元[2]。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卫生部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 年版)

 》 基础上, 组织专家对服务规范内容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形成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 年版)

 》[3]以下简称《规范》 )

 。

 《规范》 包括 11 项内容, 即:

 城乡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健康教育、 预防接种、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 孕产妇健康管理、 老年人健康管理、 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 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覆盖我国 13 亿多人口, 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息息相关。

 实施项目可促进居民健康意识的提高和不良生活方式的改变, 逐步树立起自我健康管理的理念; 可以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 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及慢性病的发生和流行; 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建立起维护居民健康的第一道屏障, 对于提高居民健康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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