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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完整)

时间:2022-07-30 16:00: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完整)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必须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加强本单位重要活动、重要工作、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请示报告事项

 1、上级部门督察、检查、验收、调研本单位工作,或其他业务部门来本单位考察、学习、交流的; 2、单位职责范围内发生社会治安案件或应急突发事件的; 3、上级领导重要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上级工作部署涉及本单位的或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开展业务工作; 4、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 5、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6、拟以局名义上报、下发或批转的意见、报告等文件; 7、拟承办或召开的重要会议; 8、外地出差、参加重要培训会务活动; 9、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10、 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实行逐级呈报 责任人—科室(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特殊情况下,在向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以书面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口头汇报),内容要及时、全面、真实。

 第五条

 对较重大原则问题,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需党委会集中研究决定的提交党委会;对一般性问题,在各自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不推诿、不拖延。

 第六条

 凡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要按照应急突发事件报告程序报告。

 第七条

  请示报告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如实、全面反映情况,做到不瞒、不漏、不拖,不越级请示,不多头请示。

 第八条

 科室(单位)接到承办任务后,要制定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对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及时汇报。

 第九条

 因请示报告情况失实造成领导决策失误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和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确定并交办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涉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等事项。

  二、请示报告的程序和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不得迟报、漏报、错报、压报、瞒报。凡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形成公文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请示报告。时间紧急可当面或用电话逐级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事后根据事项进展情况补交公文。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直属部门、各单位向分管副县长报告;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向县长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收到各部门重大事项公文后,及时呈送办公室主任审核并逐级呈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阅示,并将领导批示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凡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批示要求抓紧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履行公文流转程序。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县及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 3 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县人民政府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合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一)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上级党委的权威,正确处理好上级与下级的关系、局部和全局的关系,确保政令畅通,避免和防止各自为政、越权决策以及自行其是等问题的发生,根据自治州《部门党组工作意见(试行)》和上级党委有关要求规定,坚持重大问题能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的原则,特制定本项制度。

 一、需请示内容:

 (一)对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在理解上有疑问,需请示上级党委进一步明确的;

 (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无明文规定遵循,提出处理办法时, 警 警 警 警 警 请示上 警 级党委的审定。

 (三)因情况特殊难以执行统一规定,需做变通处理,请示上级党委认可的。

 (四)其它未经请示不允许办理的问题。

 二、需报告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总体部署和重要措施情况。

 (二)党政年度整体工作思路和全面工作总结。

 (三)县域内经济贸易工作出现的有关全局或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具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和专题性的调查。

 (五)干部职工队伍思想动态和其他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突出反映。

 (六)党风廉正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安全生 警 警 警 警 警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产、产品质量等 摈 方面重大事故、案件、 摈 突发事件的处理情况。

 摈

  (八)上级党委要求上报的其他情况

 三、请示报告的形式 凡需上级党委指示的重大问题必须以正式文件书面请示,属情况报告,可用口头和书面方式。根据需要可一事一报或定期综合报告,按情况缓急可分别以电话、电传、文件报告,时间紧迫的应先行电告,再书面报告。

 属于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重大紧急情况,应向上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三、 时间要求 凡需上级党委批复的重大问题应提前请示;紧急重大问题和动态情况必须在当日请示报告;另有时间规定的,从其规定。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摈 报 摈 告制度(二)

 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重要体现。中央和省委对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十分重视,发出专门通知,对落实请示报告制度提出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文化系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厅管处级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1.处级干部(含厅属企业董、监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下同)应严格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x 办发〔20xx〕16 号)精神,于每年 1 月底前如实填写好《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向省 歼 歼 歼 歼 歼 歼 歼 歼歼 歼 歼 歼 歼 歼 歼 歼歼 歼 歼 歼 歼 歼 歼歼 歼 文化厅报告 歼 。同时根据《领导干部 歼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 歼 核实办法(试行)》(组通字〔20xx〕1 号)规定,接受组织部门核查。

 2.处级干部出现严重伤病、离岗动向不明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及时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3.处级干部出现因私出国(境)、配偶(或子女)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在单位(处室)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二、厅属单位领导班子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4.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班子成员发生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 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歼劫劫 ,违反《中国共产党 劫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劫 准则》或《国有企业领 劫 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 劫 定》,违反中央八项规 劫 定和省委“六个严禁” 劫 精神,以及被纪检监察 劫 机关“双规”、检察机 劫 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 劫 拘留等情况,所在单位 劫 要在第一时间书面向省 劫 文化厅报告。

 5.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杭州,应提前 1-2 天将出差时间、地点、事由、外出期间由谁主持单位工作等情况口头向省文化厅报告。

 三、厅属单位重要规章制度审核备案制度。

 6.厅属各单位制定出台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和省的政策法规和现行规定。制定出台本单位基本规章制度应报省文化厅备案。制定 缚靠靠 靠靠靠靠 靠靠靠靠靠 靠靠 出台涉 靠 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 靠 规章制度(如综合性财务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应事先征求省文化厅意见并报备案。

 四、厅属单位重大业务活动、决策报告制度。

 7.厅属单位举办重大业务活动、作出重要决策,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业务活动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要决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符合单位事业发展方向,符合保障国家和职工利益方 向。举办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敏感性强、涉及面较广,或有重大安全要求的业务活动,应事先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领导班子作出影响单位生存、事业发 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靠 展、重大国有资 靠 产投资、重大资金支出 靠 及其他影响国家和职工 靠 利益的重要决策,应事 靠 先书面向省文化厅请示 靠 。

 8.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参照《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规定,涉及应报批和报备的事项,均应书面报省文化厅同意。

 五、厅属单位(处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9.凡出现党员集体要求退党或公开声明退党,境外势力、敌对势力干扰单位活动,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人员伤亡、国有财产遭到较大损失,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如网络媒体上出现涉密文件资料、涉及各单位以及领导干部的重要言 靠 靠 喀喀 喀 喀喀 喀 喀 喀喀 喀 喀喀 喀 喀 喀喀 喀 喀 论 喀 ),要在快速应对、妥善处理的同时,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0.本单位(处室)工作人员出现因公(私)出国(境)滞留不归或者脱团失踪、非正常死亡,配偶及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处室)应第一时间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11.厅属单位出现重大泄密事件,应按保密工作有关要求及时处置。

 六、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制度。

 12.每年年底,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应书面向厅党组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13.厅属单位离休干部、老领导、老高知、老专家去世 喀喀喀喀 喀喀喀喀喀喀 喀喀喀喀喀 喀喀喀喀喀 喀喀喀喀喀 ,在职高层 喀 次人才出现严重伤病等 喀 重要情况,所在单位应 喀 第一时间口头向省文化 喀 厅报告。

 14.厅属单位中层干部大规模调整、破格提任,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本单位内提任重要岗位,或出现在职高层次人才要求调离、非正常死亡、犯错误受调查(处分)、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要情况,应及时书面向省文化厅报告。

 七、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15.厅属单位发生重大事项,涉及干部问题的,向厅人事处、直属机关党委报告;涉及业务问题的,向厅(局)相关业务处室报告;对重大突发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在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告的同时报厅办公室;特别重要的事项可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宿 直接向分管厅领导或 宿 厅长请示报告。

 16.厅(局)机关处室发生重大事项,应向分管厅领导请示报告,特别重要的事项可直接向厅长请示报告。

 17.请示报告重要事项,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凡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以密传方式报告。

 18.突发重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经研判将会对单位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快速反应、分类处置,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并在第

 一时间将事件发展情况上报厅网络舆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八、其他事项 19.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处室)要重视做好这项工作 宿宿 宿 宿宿 宿宿 宿宿 宿 宿宿 宿宿 宿 宿宿 宿宿 宿宿 宿 宿蹄 ,落实 蹄 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 蹄 工作。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请示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单位(处室)应加强自查和监督检查,如发现应当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将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党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三)

 一、为了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和法律法规,保证和加强区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 9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请示,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蹄 经批准后组织实 蹄 施:

 (一)区人代会的召开;

 (二)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区人大常委会拟作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或决定; (四)党组民主生活会;

 (五)换届选举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

 (六)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及人大常委会机关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应向区委请示的事项。

 三、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区委作专题报告: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委重要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人事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四)重大的执法检查 蹄 蹄 蹄 蹄 蹄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栖 、 栖 代表视察活动;

 (五)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向区委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五、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应先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由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六、区委同意区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后,由党组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栖栖栖栖栖栖栖栖匹匹匹匹匹匹 为了进一步加 匹 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 匹 的管理工作,确保局领 匹 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 匹 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 匹 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 匹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 匹 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 匹 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匹 。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局领导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二、重大事项 匹 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局干警都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

 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半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1 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局务会会议研究确定。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芹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全局的突发事件,本科室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政工科负责督办。并按有关要求,该上报的要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篇三: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芹灭灭灭灭 重大事 灭 项通常具有动态性,其 灭 发生和变化与一定的时 灭 间和条件有着密切联系 灭 ,特别是受时间因素的 灭 影响较大。因此,对“ 灭 一府两院”报告重大事 灭 项,地方人大常委会应 卤 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根 卤 据不同情况要求“一府 卤 两院”在规定的时间内 卤 报告。报告重大事项的 卤 方式可分为即时报告、 卤 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和定 卤 期报告等几种。

 (一)即时报告。对一些与社会生活有密切关系、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并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事情,或涉及政策和政府行为的变化调整等,人大常委会必须要求“一府两院”主动、迅速、及时地向人大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查了解政府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必要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避免群众产生不必要的误解,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行政。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公共事业服务价格标准调整,各种社会...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为使我委及时准确掌握机关各项重要工作和领导干部个人重要情况,进一步加强对全委工作的统筹安排与科学决策,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党的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就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适用对象

 全委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党员干部应按要求向县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范围

 (一)重要工作

 1、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规章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发展思路,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年度计划;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的重大事项;其它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向县委干部的推荐、提名、奖惩等事项;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2的制定实施等。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大投资项目安排,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和其它重大项目安排。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是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公共性资金安排和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

 5、全委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及阶段性任务的完成情况。

 6、上级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二)重大事件 1、重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项目领域的重大伤亡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消防安全事故、项目领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群众集中反映的社会矛盾问题;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游行、非法集会等影响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重大事件;影响很大的舆情热点事件。

 3、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和干部职工有违法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或被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涉及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重要信访或领导干部涉嫌违法违纪的案件;在重点项目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因违规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济事件;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三)重要事项

  31、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2、领导干部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

 (四)重要活动 1、拟以县委名义举办或需要县委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

 2、单位组织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以及工作人员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

 3、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考察等活动情况。

 (五)其它按规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和方式

 1、重大事项的报告原则: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及时补报。

 2、重大事项的报告方式:重大事项一般情况下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电传、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其后呈送书面报告。

 四、重大事项的报告时限和程序

 1、重要工作的报告,须按相关事项规定的时间报告;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随时报告。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工

  4作事项按程序向县委、政府会议报告。对有目标任务的重要工作,应向分管和政府主要领导适时汇报。

 2、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的县级领导,同时报告县一线指挥部、县委办和县政府办。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突出问题等特别重大、紧急事件,用电话迅速直接报告,并及时续报事件进展情况、原因及结果。

 3、重要事项的报告,涉及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的报告,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及有关要求,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按照自治区、市和县的有关规定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县纪委报告。

 4、重要活动的报告,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按照公务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因公出差、学习、考察或因私请假,应事前请示并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及时销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党政主要负责人请假 1 天以上,应出具书面请假报告,按归口管理由分管县级领导和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并向组织部报告。领导干部请假 3 天以内,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 3 天以上,一般干部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同时需分管县领导审批,向组织部报告,并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维稳特护期间的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五、重大事项报告的纪律监督

 1、明确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严格执行规定,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主要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的报告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县委领导班子或县委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的有关情况。

 2、建立工作机制。单位综合办公室负责统筹单位及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单位所有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严格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重大事项,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对迟报、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县纪委处理。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X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加强和规范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党管政法原则落到实处。

 第三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四个服从”,把请示报告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权责统一。把请示报告和履职尽责统一起来,既审时度势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又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该负责的必须负责,该担当

 的必须担当。

 (三)坚持精准高效。及时客观的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严禁打折扣、搞变通、不实事求是,严禁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

 第四条县人民法院党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县公安局党委、县司法局党组承担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的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县直政法单位办公室(下文中明确其他报送主体的除外)负责承办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具体工作,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接受办理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请示,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就重大事项请求指示或者批准;所称报告,是指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呈报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第六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请示以下事项:

 (一)在我县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政法类会议或政法类论坛;拟以县委政法委、全县政法系统名义主办的活动,以及县直政法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政法单位正处级及以上领导来我县政法单位调研、视察,拟请县委领导、县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出席的活动。

 时限要求:会议(论坛、活动)确定的时间 3 天前。

 (二)拟以县委、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名义召开会议或者印发文件。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

 (三)涉及全县政法工作全局,需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解决的执法司法活动中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需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的重大案(事)件。

 时限要求:相关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的 3 个工作日内。

 (四)县直政法单位召开的全系统重要会议,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时限要求:会议时间确定后的 3 个工作日内,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五)政法系统科级干部任前呈报和股级干部调整(含明确为股级岗位临时负责人的人员)。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抄送科级干部呈报方或报送股级干部(股级岗位临时负

 责人)调整方案,正股级干部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研究并下文。

 (六)其他需要向县委请示的重大事项,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第七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向县委政法委报告以下事项:

 (一)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重大渗透、破坏事件,“XXX”等邪教组织重大破坏事件,涉及“XXX”的暴力恐怖事件等政治安全的重大事项和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等处置情况。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 1 个小时内向政法委书记口头报告,2 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委政法委办公室,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单位及县委、县委政法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决定和领导指示、批示情况;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及其政法委员会交办、督办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县人大、县政协有关政法工作全局的议案、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时限要求:按要求时间报送,非县委政法委直接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三)在全局(院)研究开展为期 2 个月以上的专项行动。

 时限要求: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3 个工作日内。

 (四)办案、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或脱逃等重大安全事故;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政法干警伤亡事故;政法干警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涉执法司法活动、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重大舆情。

 时限要求:1 个小时内口头报告,2 个小时内书面报告,处置进展情况随时报告。

 (五)全县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被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不捕不诉及判缓刑情形。

 时限要求:法律文书生效后 1 个工作日内。

 (六)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总结推广的全县政法工作典型经验以及表彰推介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情况。

 时限要求:确定的刊发(刊播)时间 3 天前。

 (七)县直政法单位组织与掌握的境外媒体和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对我县政法工作的新闻采访活动。

 时限要求:确定的采访时间 7 天前。

 (八)县直政法单位党政一把手及县公安局政委出国(境)及在工作日期间离衡外出情况。

 时限要求:确定外出日期后的 1 个工作日内。

 (九)县直政法单位领导班子分工及下属机构调整。

 时限要求:印发红头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

 (十)总体工作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法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时限要求:原则上总体工作情况每半年报送一次(上半年工作情况为 6 月 30 日前,全年工作情况为 12 月 31 日前),其他工作情况每年报送(12 月 31 日前),临时需要报送的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十一)其他需要向县委报告的重大事项,同时抄送县委政法委。

 第八条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原则上由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党委(党组)书记签发或作出,党委(党组)书记出差在外可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签发。需请示的事项,须事前同县委政法委联点领导沟通,必要时还须向县委政法委书记事前

 汇报

 (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规范填写《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请示单》《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重大事项向县委政法委报告单》(见附件 1 和附件 2),严格区分请示和报告类型,请示类型的重大事项原则上“一事一单”,不得在报告类型的重大事项中夹带请示事项;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送,超过规定时限的要进行情况说明;涉密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应注明,并严格遵守保密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和重大紧急情况可先行口头请示报告,并及时以书面方式补充请示报告。

 (三)县委政法委办公室收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后,应及时报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阅处,提出拟办意见,并呈报政法委书记批办。

 (四)县委政法委办公室收到县委政法委书记批示后,属请示类的重大事项,按县委政法委书记批办意见及时办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县直政法单位;属报告类的重大事项,报县委政法委相关领导阅知后存档保管。

 (五)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九条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监督,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县直政法单位政治督察、纪律作风督查巡查、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每季度对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必要时将通报情况报送县委。

 第十条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开展不力的,擅自决定应当由上级决定的重大事项,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当年度该单位综合性荣誉评选(推荐)资格和相关人员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 20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此前县委政法委下发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县直政法单位党委(党组)向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 项目部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准确的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包括:

 (一)受到重大奖励、表彰和处罚; (二)行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到项目部检查指导; (三)存在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工期要求,技术难题; (四)项目范围内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 (六)需要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发生上述重大事项时,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条 报告方式: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采用以上非当面请示报告方式的,报告人要确认上级主管部门是否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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