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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022年)

时间:2022-06-13 00:39:08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2年度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022年),供大家参考。

2022年度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2022年)

某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县各级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推动了扫黑除恶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从省上督导反馈情况和我们自查情况看,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在思想认识方面:少数领导干部还没有真正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放在重要议事日程,仅作为综合治理常规性任务来看待,作为阶段性工作去部署,按常规性工作来开展,按部就班去推进。在县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没有把扫黑除恶工作真正拿在手上,亲自组织学习、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检查、亲自推动落实上力度还不够大。二是落实措施不强硬。在贯彻落实措施上,局限于学习传达精神、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老套路、常规性动作,缺乏调查研究、有的放矢、久久为功、除恶务尽的韧劲、狠劲和巧劲。三是保障力度不够大。有的单位部门,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力量配备不够强大,制度不够健全,台账不规范,资料不完善,工作人员不固定或者频繁换岗的现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员配备有待进一步配齐配强,经费、物资、政策、制度等各项保障机制有待健全完善。

(二)在宣传发动方面:一是宣传发动有死角。有的镇办和部门宣传不深入、形式不灵活,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小区、楼宇间宣传横幅、标语和公益广告还很少,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不深入,宣传发动的力度不够大,覆盖面不够广,个别偏远的地方存在宣传发动的盲区。二是专题宣传比较少。部门和成员单位编发信息简报少,向同级政法部门和上级单位报送信息不及时,政法单位对重点、典型案例的宣传曝光较少,没有对涉黑涉恶犯罪形成强大的震慑力,没有对全县人民形成强大的影响力。三是有关制度缺落实。有的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县委出台的《县级领导和部门领导联镇包村抓扫黑除恶联系点制度》要求,结合脱贫攻坚联镇包村落实宣传及相关工作任务,督促推动不够有力,有的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参与率不高。

(三)在线索摸排方面:一是对线索摸排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镇办和部门对涉黑涉恶线索摸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摸排责任还没有夯实,摸排工作研究不深入,安排不到位,没有具体的、针对性的摸排措施,主动寻找问题线索的积极性还不高,还存在“守株待兔”坐等群众上门举报的现象。二是摸排工作不深入、线索质量不够高。大部分单位和部门线索收集渠道面窄,没有对照十类打击重点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在重大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打非治违、扶贫攻坚等易产生涉黑涉恶涉乱问题的关键领域摸排不够深入,上报、登记的问题线索少且质量不高,所有村社区开展拉网式排查“村霸”及“黑恶势力”不彻底,有的重点行业主管单位涉黑涉恶线索还没有实现“零”突破。三是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分类、移送和管理还不很规范。大部分单位对发现或收集到的线索,分类不细,处置简单,有的只有线索登记表,研判处置粗糙,对不是涉黑涉恶类问题线索(一般性矛盾纠纷),一记了之,不做调解处理;上报线索没有按照要求规范化处理,有的迟迟不报,影响全县线索摸排进度;对扫黑除恶文件、线索等敏感性强的资料,缺乏保密意识,没有做到专人专柜保管。

(四)在案件查办方面:一是执法思想不统一。通过集中培训、典型案件指导、现场观摩、专家指导等方式指导基层办案不够,一些案件执法思想不够高度统一,推进较缓慢。政法各部门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方面有时存在分歧,有的案件办理程序不够规范,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够高。二是查处力度不够大。有的部门存在不愿打、不真打、不敢打的畏难情绪,案件查办还停留在对一般性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上,一些隐藏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还没有挖掘出来,黑势力和“保护伞”的查处没有实现零突破;有的单位对各级移交、转办线索查处不及时,不能在限时内办结,影响案件办理情况上报进度。

(五)在综合治理方面:一是行业监管不到位。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特殊人群的动态管理不够规范、全面,以行业系统为重点制定细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方案不够完善,摸排核查线索不扎实,源头预防不到位。二是扫黑除恶和地方治理结合不够。培养发展平安志愿者、治安中心户长等社会力量还有薄弱环节,平安志愿者还处于起步阶段,治安中心户长作用发挥不经常,开展巡逻巡防、化解矛盾不扎实。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基层依法治理结合不紧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参与村(社区)治理,在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动员力方面还需努力。将扫黑除恶和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工作统筹不够,村民委员会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中的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标本兼治源头治理不够。县上印发了专项整治方案,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但对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新变化开展研究不够、针对性不强,对黑恶犯罪隐蔽性强、合法化的现象缺乏应对措施。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不紧密,存在就扫黑除恶开展扫黑除恶的现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

(六)在组织落实方面:一是组织发动不全面。存在政法部门安排部署多、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度不高,镇办安排多、站所及村组落实少,基层存在一般化安排部署多、具体推动举措少的现象。二是督查针对性不够强。县上成立了督导组,也开展了3次督查,由于督查组大多数成员都是兼职,工作精力有限,督导工作不够没有深入,发现问题较少,帮助镇办解决宣传动员、线索摸排、档案规范整理等方面的指导意见不具体,针对性、操作性不够强,对基层政法单位规范侦查办案指导不够。三是督查机制创新不够。督查组仅严格按照督查方案开展工作,督查方式方法相对固定、老套、单一,习惯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深入群众、指导基层收集线索和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够。

(七)在协作配合方面:一是相互之间配合不紧密。扫黑除恶成员单位间协调、联动机制有待健全,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中存在脱节、滞后等问题,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导致工作成效不明显。二是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部分成员单位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在统筹领导、传导压力、支持保障、督促落实等方面还做的不够;在联合宣传、信息沟通、工作传递、责任落实、线索跟进、打击配合等方面还存在配合不紧密的问题。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有主观、客观多方面的,通过认真分析我们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对“四个意识”的认识不够强,没有站在社会大局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点性、必要性和艰巨性,一些单位有等靠思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足。二是领会精神还不透。对中省市扫黑除恶工作精神及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只是通过会议泛泛传达学习,对有关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没有细研悟透,各级干部特别领导干部对有关精神和“关系网”“保护伞”等概念理解不深不细,导致工作指导没抓手,工作重点不突出,摸排线索找不准。三是方法手段还不活。工作创新意识不强,上级怎么安排怎么干,具体工作中安排部署多,研究推动落实的有效举措不够强硬,学习运用先进典型经验较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总体效果。四是工作作风还不实。敢于担当、勇于担责的意识不强,怕担责、怕负责、怕追责的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履责担当意识不够强,担心有了线索问题,就会增加工作负担和办案风险,个别单位工作缩手缩脚、不够大胆,工作缺乏应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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