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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6:XX区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时间:2022-08-02 20: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0426:XX区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供大家参考。

0426:XX区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XX区2021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3 适用范围………………………………………………………5

1.4 工作原则………………………………………………………5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

2.1 区减灾委员会…………………………………………………5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6

2.3 区专家委员会…………………………………………………6

3 灾害救助准备……………………………………………………6

3.1 预警预报………………………………………………………6

3.2 救助准备措施…………………………………………………7

4 信息报告和发布…………………………………………………7

4.1 灾情信息报告…………………………………………………8

4.2 灾情审核………………………………………………………8

4.3 信息发布……………………………………………………12

5 应急响应………………………………………………………13

5.1 Ⅰ级响应……………………………………………………13

5.2 Ⅱ级响应……………………………………………………15

5.3 Ⅲ级响应……………………………………………………17

5.4 Ⅳ级响应……………………………………………………18

5.5 响应终止……………………………………………………19

6 灾后救助………………………………………………………19

6.1 过渡期救助…………………………………………………19

6.2 冬春救助……………………………………………………20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21

6.4 持续性救助…………………………………………………21

7 保障措施………………………………………………………22

7.1 资金保障……………………………………………………22

7.2 物资保障……………………………………………………22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23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23

7.5 人力资源保障………………………………………………24

7.6 社会动员保障………………………………………………24

7.7 科技保障……………………………………………………24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25

8 附则……………………………………………………25

8.1 术语解释……………………………………………………25

8.2 预案演练……………………………………………………25

8.3 预案管理……………………………………………………26

8.4 预案解释……………………………………………………26

8.5 预案实施时间………………………………………………26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不愁吃、不愁穿、不愁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XX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XX市XX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区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政府外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新经济和科技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建交局、区执法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退役军人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局、区金融局、区公园城市和更新局、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生态环境局、区人武部、区档案馆(区档案局)、区红十字会。

2.2 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负责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日常工作;负责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局。

2.3 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

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预报

区执法局、区发改局、区公园城市和更新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办报告并向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掌握全区地理信息数据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区减灾委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

3.2 救助准备措施

区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辖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发出灾害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区发改局、区住建交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人武部等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联合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和《XX省重大自然灾害主要损失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初报: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5小时内,将本辖区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政府和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局报告,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

4.1.2 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区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区应急局应立即向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 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区应急局在接街道办事处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应急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各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区减灾委或者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灾情审核

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区因灾死亡人口、失踪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因灾死亡、失踪人员身份核实以及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台账和数量统计表。

区卫健局负责因灾伤病人口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因灾伤病人员灾情评估报告和因灾伤病人员统计表;负责卫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卫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卫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形成全区医疗卫生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计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计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计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住建交局负责全区居民住房倒塌房屋户数间数、严重损坏户数间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等的核实工作,负责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居民住房灾情评估报告、房屋灾损统计表和非住宅用房受损情况统计表。负责核查全区住建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区住建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交通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交通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交通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执法局负责洪涝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受淹城区、受淹街道、社区的灾情核实工作,负责水利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受淹区域水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灾工作,形成全区洪涝、干旱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和环卫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城市道路、桥梁和环卫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及时向区级有关核灾部门提供灾害性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为核灾部门提供气象保证。负责全区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区气象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新经济和科技局负责工业企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能源、通信等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情评估报告和能源、通信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灾损统计表。

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教育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教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文体旅局负责文体旅系统文化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文化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文化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广电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广电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广电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项目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旅游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旅游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负责旅游行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区旅游行业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体育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体育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体育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人社局负责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党政机关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形成全区社会福利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社会福利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灾情评估和灾损情况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地质灾害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形成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公共设施灾情评估报告、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直接经济损失的核查工作,负责形成区批发、零售等商贸服务业灾情损失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金融局负责区内地方各类金融组织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地方各类金融组织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公园城市和更新局负责核查全区公园园林系统因灾损失情况,形成全区公园园林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XX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区生态环境领域灾损和生态环境系统灾损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区生态环境领域和生态环境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应急局负责全区应急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应急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负责形成全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档案局(档案馆)负责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直接经济损失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情评估报告和档案系统公益设施灾损统计表。

区民宗局负责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因灾损失情况的核实工作,形成全区宗教活动场所灾情评估报告和灾损统计表。

区统计局负责完成灾损前全区基础指标统计表的填报和审核工作,负责对灾情统计指标进行解释。

4.3 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3.2 凡属全区性灾情,均由区委宣传部统筹信息发布。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措施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4.3.4 信息发布可采用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授权新闻单位发布、新闻通稿、答记者问、组织专访和集中采访等形式。主要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载体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街道办事处或多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或100户)以上。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和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召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道召开会商会,对灾区自然灾害救助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情统计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和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区住建交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相关街道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区应急局负责协调区人武部做好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援、救助等救灾工作,会同区消防大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6)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基本生活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害期间应急商品供应重点联系企业,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区新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工作,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建交局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区执法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负责过渡期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区执法局负责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街道、社区应急供水工作。区卫健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区红十字会和有开展捐赠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依规按程序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区委统战部负责做好救灾涉台、涉侨工作。区政府外办负责做好救灾涉外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10)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街道办事处或多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70户)以上300间(或100户)以下。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和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根据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指示,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5.2.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召集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和受灾街道办事处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委领导带队,率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灾区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区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求评估。

(4)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区住建交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会同受灾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街道办事处或多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70户)以下。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5.3.3 响应措施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开展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应急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区住建交局组织道路抢险,协调交通运输机构,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4)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街道办事处或多个街道办事处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无死亡、失踪;

(2)紧急转移安置人数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下。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区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办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办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减灾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相关街道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街道办事处申请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发改局为灾区紧急调拨、发放生活救助物资。

(4)区卫健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指导受灾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救助

6.1.1 特别重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相关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应急局组织受灾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并会同所在街道应急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区应急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XX区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3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区应急局通知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通过调拨物资、救灾捐赠、临时生活救助、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区住建交局根据区政府倒损居民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收到受灾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报区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 区住建交通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相关街道办事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5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4 持续性救助

经区应急局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救助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区民政局要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其尽快渡过难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因灾导致的特困人员,要及时落实救助供养政策,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

7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市资金分担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政府为主体的原则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7.1.2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 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发改局要结合XX区实际,认真落实《XX市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2016—2020)》,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并对区级储备物资进行储备、轮换和日常监管,完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必要的物资。

7.2.2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管理体系,对XX区现有的物资储备点进行实时监管。

7.2.3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XX省(区域性)地方标准《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规范》(DB510100/T 183-2015)、《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 185—2015)要求,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加强全区灾情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建立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7.3.2 加强区、街道、社区三级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建立全区救灾物资信息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救灾设备和装备。

7.4.2 根据XX市统一部署,XX区配套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 各街道办事处要根据辖区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已建成的综合减灾标准化社区避难场所,以及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设置明显、标准化标识,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合理安置受灾群众避险。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的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7.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区应急局、区执法局、区发改局、区住建交局、区公园城市和更新局、区卫健局等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灾害管理专家咨询团队。

7.5.3 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大力宣传国家、省、市、区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

7.6.2 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3 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积极作用。

7.7 科技保障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适合XX区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研究。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主题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开展防灾减灾培训,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培训,重点培训《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各级预案。

7.8.3 依据《社区(村)综合减灾公共信息标识建设规范》(DB510100/T143—2015)、《社区(村)综合减灾服务规范》(DB510100/T184—20115)和《社区(村)自然灾害基本生活救助服务规范》(DB510100/T185—2015)等标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8.2 预案演练

区应急局协同各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操作性,实施预案信息化管理。开展预案数字化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系统将自动推送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流程和任务,确保突发事件应对有序、处置规范、协同高效。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XX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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