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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措施

时间:2022-09-15 12: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措施,供大家参考。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措施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

 发布日期:

 2008-2-5 20:39: 50

  作者:

 易为春

  出处:

 《科技与法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必须综合运用经济、 法律、 行政的手段。

 1999 年 3 月 30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 7 个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 原文见本刊 1999 年第一期活页资料)

 就是一个新的法律举措。

 围绕这一规定, 讲三个问题:

 一、 《规定》 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的具体化。

 1996 年 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以下简称《转化法》 )

 , 明确规定了各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措施。

  《规定》 中的有关核心内容, 是这一法律有关措施的具体化。

 (一)

 关于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酬金问题。

 这是国家一贯的规定, 最早见于 1985 年 1 月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 。

 该规定第七 条明确, 转让技术的单位应当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净收入中, 提取 5%—10%作为奖励费用, 由课题负责人主持分配, 本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不要干预。

 同期的《专 利法》 及其实施细则也有相同的规定, 即《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二条和七十三条规定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 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 每年应当 从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 0. 5%—2%, 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 0. 05%—0. 2%, 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持有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 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 5%— 10%作为报酬支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转化法》 第 29 条、 第 30 条则将此奖励比例大幅度提高,以规定下限的方式, 明确提取比例应“不低于” , 并且将奖励 对象扩大到“对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

 同时,

  《转化法》 首次还规定了折股分成的奖励方式。

 《转化法》 的这一规定, 在正在研究修改的《专利法》 修订 案中, 也应当有所体现。

  《规定》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主要细化了以股份方式奖励的比例, 以及作出主要贡献人员应占的份额。

 (二)

 关于职务技术转化的权利问题。

 《转化法》 第 14 条规定, 对单位未能适时转化的职务技术成果,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在不变更权 属的前提下, 与本单位协议转化。

 《规定》 第 3 条延续了这一规定, 并界定了具体的时间, 将《转化法》 中的“适时” 明确为一年, 并在其它方面也予以了细化。

 另外, 需要特别强调一个新情况, 今年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26 条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

 《合同法》 长达 428 条, 这一很有意义的法律规定被淹没于其中,

 在同期出台的《规定》中也未涉及。

 这应当是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极为重要的、 有积极意义的一项法律措施。

 1. 由于《合同法》 的基本法性质, 从而使这一规定成为科技人员的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

 2. 这一规定具有促进竞争的意义。

 单位在转让某一好的成果时, 可能有多个公民、 法人希望得到。

 在同等条件下, 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可以优 先获得转让实施。

 这一规定的沿伸, 就可以进一步理解(特别是在实际操作)

 , 当科技人员为某一法人单位聘请, 或者某一法人单位为得到该项科技成果(在竞争 中)

 而聘请相关科

 技人员, 也同样适用, 从而具在相应的法律上的竞争优势。

 二、 《规定》 是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综合和延续。

 近年来,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这些政策和法规散见于各类文件中, 管理部门各不相同, 也不易查找, 难为广大科技人员和科研机构所悉。

 《规定》 一出台, 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综合和延续的作用。

 (一)

 税收政策问题。

 《规定》 第四条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是 1994 年 3 月 29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 号《关于企 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和 1994 年 6 月 3 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10 号《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的 延续。

 其中有一点要注意, 即关于营业税问题, 010 号文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应持有各级科委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而 3 月 5 日 通过的《合同法》 实施后, 《技术合同法》 将废止(今年 10 月 1 日)

 , 而依据《技术合同法》 所建立起来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将如何继续执行, 有待进一步明 确。

 从充分利用经济杠杆作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保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性、 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等因素考虑, 这一政策应当继续执行。

 (二)

 人员政策问题。

 《规定》 第五条的科技人员兼职问题是 1988 年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延续。

 (三)

 界定产权问题。

 《规定》 第二部分“保障高新技术经营自主权” 的核心内容, 即界定产权问题, 是 1996年 2 月 27 日国家科委、 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科发政字[1996]075 号《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延续。

 (四)

 人股比例的问题。

 《规定》 第 1 条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人股比例(35%)

 , 是 1997 年 7 月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科发政字 (1997)

 326 号《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的延续, 《规定》 还有所突破, 规定了“另有约定的除外” , 即当事人双方约定超出 35% 的, 也是许可的。

 而这一规定, 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上的, 《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以工业产权、 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而《规定》 的这一规定, 使《公司法》 的规定已没有意义。

 二是在实践中, 技术的持有方要 求过高的入股比例, 不利于合作成功。

 三、 加强有关政策、 文件的实施工作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

  制定法律、 法规和政策的目的在于执行, 在于实施, 如果法律、 法规和政策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将无法实现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的目的。

 法 律、 法规和政策难以实施, 其原因无非有二个, 一是制定中的问题。

 诸如不切合实际, 重实体轻程序, 操作性不强, 等等。

 二是实施中的问题, 诸如普及宣传工作不 够, 实施的保障和条件不配套, 等等。

 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国家在制定政策和立法上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采取的措施也是非常强的。

 关键问题在于如果保障 其充分有效地实施, 使各项政策和立法措施收到实效。

 《规定》 的出台,从某一侧面也反映出以前制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从目前的情况看, 如何 有效地执行和实施《规定》 ,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规定》 的宣传普及和实施监督工作。

 这一工作应与普法(如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工作结合起来。

 同时,

 检查有关单位对《规定》 的执行情况, 切实保障《规定》 的有关措施得以贯彻落实。

 建议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检查组, 深入科研机构和高校, 以是否兑现对科技人员转 化科技成果应获奖励为突破口, 逐一落实, 通过典型事例带动全面。

 二是制定保障《规定》 有效实施的有关程序性的办法, 对《规定》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予以解 释。

 《规定》 中有些概念在实施中易引起争议, 如“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的范围, “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 是税前还是税后, 等等。

 同时, 在 实施操作的程序上, 应明

 确有关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理的程序、 争议解决的办法、 违反《规定》 的处理办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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